IIAS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徵才啟事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徵才啟事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徵才啟事 2024/11/07 本所誠徵研究人員(助研究員級以上)1名。申請人須有博士學位;或已完成可提供審查之博士論文初稿,並預定於2025年06月30日前獲得博士學位者,亦可提出申請(另須檢附指導教授或學校之證明函)。申請人之研究專長,應符合本所重點研究領域「大陸與港澳法律發展」 意者請備妥: 個人履歷 近五年內著作目錄 研究成果(以10頁為限)及未來研究方向說明書(以5頁為限) 近五年內之代表性著作(至多三件) 博士畢業證書影本(尚未畢業者請檢附指導教授或學校之證明函) 推薦函兩封 第1、2、3項資料,請以中、外文(留學國語文或英文)兩種語文形式繳交。申請人請以電子郵件寄送或自行上傳至雲端空間並提供連結之方式,提供本所上述資料之電子檔。 申請資料請於2025年 02月27日(星期四)下午五點前寄達本所王傑弘編審(jeses@gate.sinica.edu.tw)或王漢民先生(wanghm@gate.sinica.edu.tw )。 待遇: 依本院規定(至少新臺幣7萬9千元以上)   關於本所研究人員之聘用資格、審查程序、申請文件格式,請見本所網站學術行政頁(https://www.iias.sinica.edu.tw/apply_files/1/49 (另開新視窗)) 關於本所發展規劃,請見本所網站設所規劃書頁(https://www.iias.sinica.edu.tw/introduction (另開新視窗)) 垂詢請洽王傑弘編審(02-26525404;jeses@gate.sinica.edu.tw)或王漢民先生(02-26525403;wanghm@gate.sinica.edu.tw)。 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及個人資訊,僅供內部討論及送審時使用。

公告日期:11/07/2024
徵才訊息
本院「114年度第2梯次博士後研究學者」自114年1月16日起至3月3日下午5時止,受理線上申請。

本院「114年度第2梯次博士後研究學者」自114年1月16日起至3月3日下午5時止,受理線上申請。

【公告】 中央研究院「114年度第2梯次博士後研究學者」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3日下午5時止,受理線上申請。 說明: 一、請參閱「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學者作業要點」之規定(Guidelines for Postdoctoral Scholar Program at Academia Sinica),https://www.sinica.edu.tw/CP/331 (另開新視窗)。 二、本申請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意者請至中央研究院學術服務管理系統登入申請 https://asms.sinica.edu.tw/  (另開新視窗),不需另送紙本;如遇有系統操作疑問或申請等其他相關問題,請逕洽本院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林士傑先生(電話:02-27872718,電子郵件:joeylin@as.edu.tw )。 三、申請人於109年7月1日後獲得博士學位者始可申請。 四、申請人於獲得博士學位後曾生產或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 每一出生數,申請延長前項所述年限二年;若曾有服義務役之事實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述所訂年限得依其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 五、申請人若在申請截止日前,無法取得畢業證書,需上傳指導教授證明信函,並說明於本梯次起聘前,將可取得畢業證書。114年度第2梯次聘期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11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學位者之聘期至115年6月30日止)。申請人務必請本所研究人員(學術導師)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線上申請程序,否則本院將不予受理。 六、本院博士後研究學者為專職工作,其權利義務依據本院人事室約聘僱人員之相關規定(https://hro.sinica.edu.tw/pages/944 (另開新視窗)),並依據學術導師之規劃,參與研究計畫之執行;所屬單位得依據學科特殊需要訂定管理細則。 七、錄取人員需與本所簽訂工作契約及具結書,聲明本人非屬進用時之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學術導師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八、有關英文公告內容可參見本院網頁https://www.sinica.edu.tw/en/News_Content/56/3034  (另開新視窗)

公告日期:01/16/2025
徵才訊息
失去行動空間?習近平時代下中國學界和高等教育的新規則

失去行動空間?習近平時代下中國學界和高等教育的新規則

作者︰王琳蘭(Alexandra Kaiser)(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Photo: Chris Tweten, Unsplash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規制高等教育的法律框架始於改革時代。1980 年代,中央政府推行改革,對大學實施權力下放與市場化,而對國際科學合作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對政治忠誠的憂慮。但如今在習近平的領導下,這種趨勢似乎已經逆轉,中國共產黨(「中共」或「黨」)再度強調黨的領導作用,也更明確地強調「正確思想」的重要性。 然而,這種發展似乎並未影響中國大學的地位。雖說創新與科學卓越(至少以大學排名(另開新視窗)、科學出版物(另開新視窗)等來評估)並非以學術自由存在與否為標準,而主要是以可量化、經濟上可衡量的產出來衡量,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仍需面臨一個困難的問題:是否應該繼續與中國的學者和機構進行科學合作?   「[在中國]學術自由是有代價的,如果你想真正做你想做的研究(......),就必須遠離某些事情......自由不是免費的。」 習近平統治下的自由空間縮小 即使中國法律使用「科學研究的自由(另開新視窗)」或「高校自治(另開新視窗)」等概念,甚至明確規定「學術自由(另開新視窗)」,但中共不會「賦予」學者真正的學術自由——自由是有條件的,且難以有效維護。就研究與教學的自由而言,學者只能在被賦予的安全空間內活動,而不能超越其限制。正如一位受訪者所述(另開新視窗):「[在中國]學術自由是有代價的,如果你想真正做你想做的研究(......),就必須遠離某些事情......自由不是免費的」。 然而,回顧改革時期,學者當時享有更多的活動空間或自由。筆者的訪談(另開新視窗)資料也顯示,尤其是在2000年代,課堂討論較為開放,研究氣氛也更自由,即使是在人文社會科學等領域。舉例來說,在國內人權論述方面,大約在19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末期間,是比較穩定和自由的時期。這段期間明顯出現多元化的趨勢,這也是因為當時黨的領導人仍然對「中國特色的人權」或「法治」等概念不夠精確。 然而,在習近平的領導下,政治風向急劇改變,空間大幅縮小,出現「再度意識形態化」(re-ideologisation)的趨勢,同時公民社會和所有被認為是異議的聲音遭到壓制;這些發展使得某些領域的研究變得非常困難。   黨在大學内編織的蜘蛛網 在中國,大學以及由此延伸的學術界明確地被置於中共的領導之下,並主要服務於黨的利益。高等教育機構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始終是確保對青少年的「正確思想」。1989年天安門事件之後,中共在所有國立的高等教育機構推行所謂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並在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另開新視窗)》中明文規定。該制度要求以大學為基礎的黨委以及以大學校長為領導的行政管理並存。因此,一個大學有兩位領導人,一位是校長,另一位是黨委書記;這兩位領導人由地方政府策略性地任命(或免職);此外,全中國有31所「中管高校」,其領導人則是由中共中央直接任命。 除了負責思想政治工作之外,校黨委的職責還包括日常管理任務,包括機構和人事決策,以及與研究和教學相關的學術事務。因此,黨委不僅僅是一個機構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的監督者,校長和黨委的管理任務有明顯的重疊。 在現實中,黨和行政的雙重組織並不存在。事實上,大學校長經常擔任雙重角色,同時兼任院校的黨副書記。因此,校長既是行政領導,又是政治代表。這說明了兩種角色的互換性。此外,按時序任命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出現校長在其任期之前或之後曾任黨委(副)書記的情況,以復旦大學(另開新視窗)的許征為例,其2006年4月至2017年5月擔任復旦大學副校長,2017年5月起任學校黨委(副)書記,2021年11月任學校黨委常委、常務副校長。 實務上,不同的管理層級中會出現人事和組織上的重疊。此外,學者也可能決定進入行政部門,成為所謂「雙肩挑」的幹部。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擔當雙重角色,這個群體是學術、行政和黨的三角關係中的關鍵。這種職能上的互換性與雙重角色,可以降低大學內部衝突與權力鬥爭的風險。可以說,黨的組織就像蜘蛛網(另開新視窗)一樣遍佈大學內部。   Photo: YUHUI DU, Unsplash 能否促進共同的(學術)興趣? 作為爭取卓越科學成就的一部分,大學內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之設置,可以理解為學者討價還價的籌碼,因為它開闢了談判的空間。這些學術組織被明確地置於黨的領導之下,顯然不具有自主性。儘管學術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應該由不同學科的學者組成,但筆者的研究顯示(另開新視窗),黨的官員和大學領導層成員經常坐在委員會裡,「雙肩挑」的幹部比例通常很高。現實中,純學術委員會並不可行。值得一提的是,擁有黨員資格的學者人數也很高,但不應單憑黨員資格就過分誇大其影響力。最重要的因素是該學者在這個體系中扮演的主要角色。 這些學術組織通常只有推薦權,不能立即做決定;決策權仍在大學黨委手中。關鍵問題在於黨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學術事務。黨國制定了中央計畫,這種計畫預先決定了高等教育的整體發展政策,因此也預先決定了院校的基本方向,並據此分配經費。如前所述,黨的領導人也會負責管理任務,這些任務通常與產生經濟上可衡量的產出和卓越的科學成果有關。重點是,當黨和行政領導與學術界的利益一致時,學術界的利益確實可能得到提升。   「中共使用威逼與利誘兼施的策略,並運用一系列機制來確保學者保持沉默。在習近平時代,我們可以觀察到黨國對於行為管制出現了新的動力。」 壓制措施:軟硬兼施 中共使用威逼與利誘兼施的策略,並運用一系列機制來確保學者保持沉默。一方面製造獎勵(例如,升職和聲望),特別是對於那些在大學裡扮演雙重角色的人,他們的職業生涯與黨有關,政治忠誠對於晉升可能很重要。另一方面則是在大學內部實施行為規範和監控(例如,年度績效評估、活動能力、審查制度、課堂監控、懲罰威脅)。在習近平時代,我們可以觀察到黨國對於行為管制出現了新的動力。 在習近平領導下,大學必須重視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務。自2017年起,大學必須設立「黨委教師工作部」來監督學者。這個黨組織基本上與學校的人力資源處合併,不僅共用辦公室,還共用人員。隨著這一發展,對黨政幹部的監督也更加嚴格,可以說,大學內的所有參與者都承受了更大的壓力,必須展現出良好的政治素質。 試想以下情境: 李老師是成都某國立大學的教授,她早上接到系上黨委書記的電話,要她下午四點到他的辦公室開會。李老師很驚訝,因為她從來沒有在學校與黨的官員直接討論過。她整個早上都在想是否出了問題,以及她可能做錯了什麼。黨委書記告誡李老師:她沒有在課堂上教授馬克思主義,她教授的是「西方」觀念。幾個星期前,由於中央巡視組到現場巡視,她不得不提交她的教學大綱和所有簡報文稿以供檢查。李老師受到譴責和批評,但沒有受到任何處分。這個案例永遠不會公諸於世,但在中國的大學裡卻是再普通不過的情況。 這個虛構的場景是基於一個受訪者所說的故事(另開新視窗),清楚地說明了壓迫的常態。 Photo: Wei Yu 目前的紅線到底是在哪裡? 筆者曾多次被問到言論和研究的紅線到底在哪裡,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基於法律和政治文件以及訪談,筆者對中國學術自由的限制作出三種類型(另開新視窗)的分類:(1)含糊表述的規範性限制(比如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角色或反對憲法或社會主義制度);(2)不明確、恣意的限制或者灰色地帶(包括中國歷史、人權、法律制度等);(3)須完全避免的禁區 (包括所謂的「七不講」或「3個T」)。 然而,紅線不總是很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標準。這種含糊不清的規則增加了什麼可以表達、什麼不可以表達的不確定性。邊界有時模糊、恣意,在具體情況下很難有明確的分類。曾有學者因為批評黨的領導人、法律制度或官方敘述而受到處罰,大多數個案都是在大學內部處理,只有少數個案由中央機關直接介入。總體而言,相較於高等院校和學者的數目,受到正式處分的學者人數似乎不多,但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中共傾注大量資金來傳播其意識形態和政治政策,並積極讓學術界參與維護其威權統治。」 順從中共領導:荒謬的馬戲還是潛在的幫兇? 有些學科,特別是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可以說更直接受到這些發展的影響。然而,即便是非政治學科也必須對黨的領導表示服從,至少名義上是如此。中共傾注大量資金來傳播其意識形態和政治政策,並積極讓學術界參與維護其威權統治。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域中表現卓越的大學可藉由獎項和資金的形式獲益,而大學管理者和學者可能會為了個人利益或提高機構聲譽而積極追求這些獎項和資金。 毫無疑問,黨國利用研究經費來指導科學家的研究重點。儘管其他體系也可以觀察到類似現象,但相異之處在於,黨國需要確保政治服從,研究者必須支持中共領導才有可能取得經費,不論學科為何(即使經費直接來自教育部等)。 此外,在中國大學工作的學者每年都會接受評估,他們的政治和意識形態也會被審查。在訪談中(另開新視窗),從外部進入中國體制的學者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許多人認為強加在他們身上的意識形態和政治要求是荒謬的馬戲。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提到因為語言障礙,不得不請朋友或學生幫助他們紀錄自己的經歷。在這個體系中,學者可能因為受到許多壓力而配合,並非所有人都能夠輕易離開。但對於有選擇權的人來說,是否應該配合順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展現絕對的順從可能成為威權黨國的幫兇。   「與中國合作的機構和研究人員有責任對中國的教育制度有基本的瞭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無知不是參與這種合作的藉口。」 結論 黨國似乎活在威權的夢想中。中共創造了一個可持續的學術系統,卻沒有賦予真正的學術自由。現在的難題是,我們應否繼續與這個黨國體制進行學術交流與科學合作。在很多情況下,是否進行合作是一個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筆者不認為與中國的科學合作可以完全停止,也不認為孤立中國學者是明智之舉。不過,與中國合作的機構和研究人員有責任對中國的教育制度有基本的瞭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無知不是參與這種合作的藉口。   延伸閱讀: 王琳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下的法律威權化:中國的學術與服從,台灣人權學刊,7卷3期,頁15-42(2024年)。 Kaiser, Alexandra. 2024. Einführung in die Wissenschaftsfreihei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nstitutionelle Autonomie und Lehr- und Forschungsfreiheit, FAU University Press, 2nd edition. https://open.fau.de/items/c2ba14ea-10e0-4660-a24f-5ee40e5d58dd. 歡迎加入法律所官方臉書,以便快速獲得更多相關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iiastw (另開新視窗)

公告日期:12/19/2024
Blog
本所114年度「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接受申請。

本所114年度「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接受申請。

【公告】 主旨:本所114年度「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接受申請。 說明: 一、意者請參閱「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要點」(https://www.sinica.edu.tw/CP/332 (另開新視窗))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審查辦法」(請見本所法規專區https://www.iias.sinica.edu.tw/special_area/2/50(另開新視窗))。 二、申請人請檢附申請表(另開新視窗)、博士班成績單、研究計畫書、相關著作、學經歷資料及所屬學校教授推薦信函二封等資料,並裝訂整冊後,將紙本1式4份,至遲於本(114)年4月10日前,寄達「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王傑弘編審收」,為求公允,逾期一律不予受理,意者請注意時效。 三、本申請案之指導教授,請申請人主動聯繫本所研究人員是否同意擔任指導教授(聯絡電話及e-mail敬請逕參閱本所網頁/專任研究人員)。 四、本申請案請勿一案多投,且目前尚未開放中國大陸籍博士研究生申請。 五、經本院錄取之獎助人員,得使用本院圖書資料,參與各項學術研究活動,依本院規定每週需有半數以上時間(即每週至少2至3日)到所從事研究,與指導教授進行討論。 六、如有相關垂詢請電洽:02-26525404,王傑弘編審。  

公告日期:01/14/2025
徵才訊息
陳禮工助研究員誠徵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人員一名

陳禮工助研究員誠徵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人員一名

聘期: 最早自2025年2月1日起聘,至同年12月31日,視工作情況可續聘。 工作內容: 1.計畫主題:「法體系本質新探:起源、功能、與獨特性」 2.協助搜集與整理學術文獻 3.籌辦研究活動 4.參與學術研討會 工作時間: 視工作情況而定;每月總工時不多於40小時。 工作地點: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學士班或碩士班在學生。 2.能使用中、英雙語進行學術閱讀與寫作,以及與研究工作相關之聯繫(電郵、口語)。 3.對公法學(含傳統釋義學研究、比較法、及其它理論取徑例如哲學、法制史、與思想史)、分析法哲學、政治哲學熟悉或有研究興趣者將獲優先考慮。 薪資標準: 每月10,000元。 應徵文件(請以中文或英文擇一提出): 1.個人履歷(含個人聯絡資料) 2.大學與研究所成績單。無研究所成績單者免付 應徵注意事項: 1. 意者即日起將上述文件以電子檔寄至陳禮工助研究員電郵信箱 likungchen@ sinica.edu.tw。信件標題請註明:「〔申請人姓名〕應徵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兼任人員」。 2. 隨到隨審。將於收件後一週內以電子郵件通知合適者面談。屆時未獲通知者,即未入選。所有申請資料將於應徵完畢後銷毀。 3. 如有其他疑問,請來信詢問(likungchen@sinica.edu.tw)。

公告日期:01/14/2025
徵才訊息
淵泉與新猶—2024年比較行政法工作坊會議紀實(下)

淵泉與新猶—2024年比較行政法工作坊會議紀實(下)

會議記錄:歐陽碩謙、郭宇軒
(二者均為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12月13日會議第二天      第一場次:由英國牛津大學Liz Fisher教授主導討論

1. 「從比較視角想像世界與行政法」(Imagining the World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iz Fisher教授 Liz Fisher教授   第二天的會議由牛津大學Liz Fisher教授開場。Fisher教授首先指出法律想像包含多種維度,例如會隨著時間或新議題的產生而變化、會因為不同法律文化有所差異、在理論與實務之間產生落差,法律想像的使用,更會因為使用的目的發展出迥異面貌等。其次,這篇報告作為專書計畫的一部分,希望透過爬梳美國、英國、澳洲的檔案與文獻,理解學者、律師、法官等法律人,在過去五十年間是如何思考環境法問題。這又包含五種工作,分別是框定問題、法律義務的建立與解釋、標準設定與管制、課責機制及困難案件的處理。最後,Fisher教授以建議法律人提升專業作結,這裡的專業尤指與自然科學、經濟、社會等學門之互動,以更好地應對環境法問題。

  就本篇論文,Covilla教授指出,如果這個計畫的目的,是展現法律制度在環境法領域如何隨著時間而改變,或許整理出模型或模式,相較於選擇特定脈絡的英國法案件,是更好的方法。陳冠瑋教授則詢問Fisher教授,是否認為目前的法律從業人員已經擁有足夠的法律想像與互動專業?或者如何透過法學教育或其他方式,發展這樣的能力?Tamir教授同意想像的重要性,但同時認為允許法律想像的空間正在縮減。可能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是我們生活在對行政機關施加巨大壓力的環境中,充滿責備及對機關憤世嫉俗的觀點:第二,是我們對於事物保持固著的渴望,因而存在遵從文化的問題。

2. 「在既有領域中創新:巴西、哥倫比亞與智利高速公路監管機構的比較分析」(Innovating through a mature sector: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gulatory Age / 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 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   接著,由巴西聖保羅法學院的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報告。這篇報告的核心關懷是政府如何成功地透過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契約實施投資、促進競爭並推動創新。研究對象是巴西、智利及哥倫比亞等三個拉丁美洲國家中,由私人參與的高速公路工程與特許經營計畫。因為這三個國家的公私合作計畫受到國際讚譽,這篇報告希望透過比較、分析不同國家的制度框架,例如有無設立獨立管制機關等,最終賦予長期基礎設施計劃應有的穩健性和信任。

  與會學者的反應熱烈。Eugenio教授提醒,應該放大格局觀察智利的成功因素。實際上,智利根本不算成功,因為大量政治任命的官員欠缺獨立性,主管機關被同質性高的一小群菁英俘虜,但因為智利還存在外國投資契約等限制,且菁英之間共享著經濟意識形態,才造就智利的運作良好。這些現象,長期被政治經濟學所忽略。Mattoscio博士生則提問,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基礎設施是否也存在相同的管制模型?另外,這三個國家的PPP契約內容,是否相似?Bignami教授稱許這篇報告,為1990年代市場膨脹迄今的獨立管制機關辯論提供洞見。尤其透過比較,可以看出三個國家分別賦予獨立性的不同作法。智利仰賴公務員體系,巴西仰賴固定任期,哥倫比亞則借助國際投資的外在限制。這顯示出管制機關的複雜樣貌,也提醒我們做好一件事情的方法,不會只有一種。

3. 「革命的圖景:變革時代的行政法」(Pictures of a Revolution Administrative Law in a Time of Change)/ Oren Tamir副教授  Oren Tamir副教授   本場次的最後,由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的Oren Tamir教授報告。這篇報告是書評性質,評論對象是美國行政法案例書(casebook),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最新一個庭期的增補內容。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在行政法領域作出許多戲劇性判決,如推翻Chevron判決先例的Loper Bright判決。有些案例書採取接納觀點,有些則採取批判觀點。另外針對重要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有些案例書會採取微妙、細緻的現實主義處理;有些則較為粗糙,帶有教條性。透過研究,Tamir教授認為不僅是最高法院,整個美國行政法學界也在經歷劇變──從複雜的價值多元主義,轉向是否支持Roberts法院的兩極化。最後,Tamir教授主張,案例書最好不要嚴格地將自己定位為贊成或反對,而應更開放地想像一種不同的平衡方法。

  諸多與會學者分享回饋與心得。角松生史教授提出兩個疑問。第一,這篇報告的方法論如果要有效,是否僅適用在變遷中的時代?第二,我們是否知道,或是否需要知道我們正處在變遷中的時代?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指出,美國的發展使她感受到法制不斷興衰、循環革命的既視感。最近的戲劇性判決,或許只是一連串革命中的其中一個,這篇報告應該如何處理此一現象?黃丞儀教授認為,現在就對於Loper Bright判決已經推翻Chevron下定論,似乎言之過早。Fisher教授則反對報告人對於行政法價值多元主義的觀察,主張行政法走向兩極化已經非常多年。另外,報告的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

     第二場次:由日本神戶大學的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教授主導討論

1. 「日本與韓國的許可制與報備制比較」(Comparison of Permit System and Notification System in Japan and Korea)/ 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教授 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教授
  下午舉行本次工作坊的最後一個場次。第一篇報告,由神戶大學的角松生史教授進行發表。角松教授簡介日本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背景,在於民間(尤其是外國企業)與學者不滿行政機關「拒絕受理」的陋習。立法通過後,日本除了透過政府是否有回應義務區分申請許可與報備,也同時採納「到達原則」,要求文件一送達行政機關,機關就必須審查,不得拒絕。但許可與報備的區分在日本已經被相對化,因為在許多案件的法律解釋上,縱使形式上適用報備制,也可能必須得到後續許可,才可以開始從事管制活動。政府避免直接採納許可制,可能是文化因素使然,避免讓人民產生政府支持某些管制活動(例如性產業)的印象。同樣地,韓國法院在考量到憲法禁止管制某些事項(例如結社自由),或者為了保障第三人利益後,也創造出了實際上必須獲得許可,但名義上仍屬報備制的奇特現象。

  眾多學者對於角松教授的報告提出評論。Teo教授好奇法院與行政機關對於將形式上為報備制的條文解釋成許可制的態度是否一致。另外,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作為義務、消極不受理的行為,可以成為訴訟挑戰的對象,為什麼這還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Ahmed教授同樣對於日本的行政法特色感到好奇,想要進一步了解日本學者的自我批評,以及所謂糟糕的法制是從何而來。Fisher教授則認為自我批評是各國行政法系統的常見現象,關鍵在於比較法的方法論應該如何在這個現象中扮演角色。Tamir教授指出,在憲法領域有法典化憲法與變革性憲法的區分,或許變革性的概念,也可以在這篇報告中的行政程序法得到體現,即使可能是出於貶義。另外,日、韓兩國的紙上體制頗為不同,卻運作出類似結果,這似乎彰顯出行政法的表現性功能,也就是政府機關可以透過帶給人民汙點效果促使人民服從。若是這樣,比較法在這裡是否有幫助?能否在其它國家適用?

2. 「臺灣的抗行政國家」(Anti-Administrative-State in Taiwan)/黃丞儀(Cheng-Yi_Huang)教授 黃丞儀(Cheng-Yi_Huang)教授
  最後一篇報告由本所黃丞儀教授提出。他和與會學者分享的一份工作報告,是近期執行中研院前瞻研究計畫所進行的全國民意調查結果,內容包含人民是否願意參與公共政策的過程?是否偏好透過公投決定公共政策?或者是否認為自己擁有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必要知識?最信任的政府機關為何?當公投結果和專家判斷相左時,應以何者優先?等相關問題。他提出一個和過去相關文獻不同的命題,亦即臺灣人民並未對於行政國家有充足的信任,甚至是較偏好以公投決定一切。但與此同時,支持或反對行政國家也存在兩極化的趨勢,無論是年齡、學歷、黨派或勞動階級,都可以看出差別。

  黃教授的報告獲得與會學者們熱烈回應。Fisher教授提醒,一般人民對於問卷問題的字義解讀,可能與行政法學者有很大的落差。當人民在做問卷時,他們心中所想的,很可能只是喜歡民主,而與行政國家無關。Eduardo Jordão教授認為,問卷當中的許多問題,都沒有提供利害取捨的情境,導致某些問題會促使絕大多數人都選擇是或否。Bignami教授則認為這項調查結果相當值得重視,充分顯示出民粹主義式的政治議程:希望國家為人民做事,卻同時認為行政官員貪腐、法院被操縱,所以只信任人民自己。

  在每一篇報告都發表完畢之後,由黃丞儀教授為工作坊的會議進行總結。黃教授指出,目前比較行政法的領域,至少相對於比較憲法而言,仍然處於低度發展的階段。是因為比較行政法欠缺一個龐大的分析架構或理論?還是因為普通法與大陸法系之間的障礙?抑或在方法論上的落後,使學者之間難以比較、溝通?如何讓比較行政法蓬勃發展,值得持續思考。  合照
下篇請見︰ https://www.iias.sinica.edu.tw/seal_post/1732 (另開新視窗)

歡迎加入法律所官方臉書,以便快速獲得更多相關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iiastw(另開新視窗)

公告日期:01/08/2025
全所性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