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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山下,四分溪旁,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正式設立於2011年7月1日,「中研法學」在此生根發芽、茁壯成長。

本所之設,緣李遠哲博士擔任本院院長期間,於1999年10月成立「法律研究所設所規劃委員會」,由第五屆司法院大法官馬漢寶先生擔任召集人,歷經七次集會討論,於2000年6月30日提出「設所規劃案」報院。經評比程序,惜未獲通過。

越三年,李遠哲院長於2003年12月重新聘請七位委員,組成「法律學研究所籌設諮詢委員會」,由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王澤鑑先生擔任召集人,再次規劃設所事宜。委員會於評估當時國內法學發展現況及可資運用的學術資源後,本於中央研究院為國家學術研究最高機構的使命與定位,研擬法律學研究所設所規劃案,議決四項基本構想:

一、以創新的精神,突破國內法學研究瓶頸,開創法學研究新局。
二、規劃重點研究領域,集中資源,運用優勢,締造卓越,爭取國際肯認。
三、彈性研究組織編制,以利研究人力相互交流與自由組合,期能發揮整合效用,激勵良性競爭。
四、整體規劃、階段實施,循序漸進,俾能保持機動,切合實需。 

籌設諮詢委員會歷經三次密集研議會議後,依循上述基本構想,於2004年3月提出「設所規劃書」,經評比通過,順利於同年7月1日報奉總統同意,成立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由湯德宗研究員擔任籌備處主任。

籌備處成立伊始,本院由院內各所移撥7名專任研究人員(計3位研究員,3位副研究員及1位助研究員),組成研究骨幹,並按「設所規劃書」的基本構想,逐年進用研究人員。經過全所同仁七年的戮力經營,本所研究人員於2011年初成長至17名(計1名特聘研究員、2名研究員、6名副研究員及8名助研究員),同時合聘2名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合聘研究員及合聘副研究員各1位)。
2011年4 月23日,「法律學研究所正式成所案」獲本院評議會審查通過,報請總統核准後,經翁啟惠院長核定於2011年7月1日正式成所。


本所現況

本所於2011年7月成立,湯德宗特聘研究員為首任所長,任職至同年9月30日,轉任司法院大法官。其間,由王汎森副院長代理所長一職,至2012年1月17日止,由前司法院大法官林子儀特聘研究員接任所長,並於2014年9月26日起,由李建良研究員兼任副所長。2019年1月31日,林前所長卸任,同年2月1日,李建良特聘研究員接任第三任所長,同時由簡資修研究員任副所長。

本所目前聘有18名專任研究人員(計1名特聘研究員、7名研究員、6名副研究員、3名助研究員,及1名研究助技師)、3名合聘研究人員(計3名合聘研究員)及3名兼任研究人員。未來仍將視本院核定員額及經費狀況,進用優秀研究新血,俾求穩健成長、共創新猷。

本所以建立法學研究典範,深化臺灣法治建設,引領臺灣法學研究社群邁向國際學術頂尖為宗旨。成所之路,起步維艱,為因應所務格局及研究需要,初以六大重點研究領域為框架:一、憲政體制與人權保障;二、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三、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四、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五、大陸與港澳法律發展;六、司法制度、司法行為與立法學,由研究人員組成研究群組,結合新興法學議題,分就各自專業領域設定研究主題,提出研究計畫與執行方案,定期舉辦國內及國際學術研討會,並以發表論文或出版專書等方式,呈現研究表現,累積學術成果。多年來,在同仁們齊心戮力下,本所已在臺灣法學圈占有一席之地,並朝立足於全球法學社群而努力。

展望未來,本所除延續研究組群運作模式,強化核心研究團隊,鞏固相對優勢外,將逐年增聘研究新血,廣結學術社群,提升研究能量,優化學術活力,創造重點領域,以期逐步邁向設所規劃書所定的中程目標——「樹立典範、擴展優勢」與長程目標——「開花結果、嶄露國際」。 


本所特色與願景

本所作為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毋需擔負常規性的教學任務,與國內大學法律學院、系、所的功能非全然相同;歷年推動的六大研究領域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旨在發揮國家級研究機構的特性與優勢,著重於優秀法律學術人才的培育、賡續法學研究基礎的深耕,以及致力新興前瞻領域的開拓,此不僅有別於一般大學的學科分布,亦與傳授國家考試(律師、司法官)及實作知識為導向的高教系統,明顯有間。要而言之,厚實法學研究基礎,引領國內法學研究,提升法律學術水準,進而在國際法學界佔有一席之地,乃「中研法學」的核心理念,自期務必達成下述四大願景:


一、突破我國當前法學研究的瓶頸

本所之所由設,不僅宣示法律學為一門獨立的基礎學科,更亟思突破國內法學研究遭遇的瓶頸。近年來,我國法學高等教育急速擴張,各大學法律系所紛立,專任師資充足,培育法律學子,不遺餘力。然因法學教育過度偏重實務法律人的養成,以國家考試為導向的法學教育嚴重侷限國內法學研究的深度與廣度,是為本所首要突破的瓶頸。

盱衡國內法學研究現況,部分停留在「法條詮釋」階段,部分屬單向介紹外國相關法規學說的「比較研究」,部分則囿於「總論性」或「概念性」的法學取徑,既未能針對我國實際需求、謀求通盤解決方案,亦欠缺對外國法制的全盤瞭解,難以客觀檢討其間利弊得失,更因鮮少深入探索各部門法領域及其實況,以致理論研究與實際需用出現重大落差,為本所致力突破的瓶頸之二。

觀察時下以研究實定法規範為務者,不是流於抽象概念詮釋,就是輕忽規範結果的經驗考察。法院裁判的系統研究、法律施行結果的實證調查,乃至規範(立法)形成的政策分析與影響評估,可謂闕如。法學研究若欠缺本土經驗的實證探察,忽略法律與社會的有機關連,實難發展出有效統治社會的法律規範。此一重大瓶頸,本所念茲在茲、亟欲突破。

除法學研究的深度、廣度及法規範效度的問題外,法律學與其他學科的科際整合、國內法學界與國際法律社群間的交流與接軌,以及國內法學研究水準與國際能見度的提升,攸關臺灣法學的定位與存立,自亦是本所致力突破與開展的方向。


二、領導建立本土法學研究典範

人類文明的發展,法學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環顧當前先進法治國家,法學莫不屬於學術研究的重要環節,備受重視。西方法學之興,可遠溯自古羅馬時期,拜查士丁尼法典成之賜,羅馬法大全研究蔚為風潮。古典法學深受寺院派學風的影響,以註釋方法鑽研法律,久之乃形成機械邏輯式的實證法註釋學。其間,雖有目的論、利益說等具自由主義色彩的現代法學,與之爭鳴,抑或有英美法學與歐陸法學的交互激盪。然無可諱言,法學研究及法律解釋流於機械形式邏輯,甚而與社會規範需求脫節者,仍所在多有。臺灣繼受他法,所受影響,更有甚之。

近世紀以來,法學由人文科學跨足社會科學領域,蓬勃發展;法治為當今各國之根本,蔚為主流。法學是一門實用性的規範科學,若要使法律成為有效治理社會的規範工具,法學研究須敏銳洞察本土社會現象與法律的互動關連,重視法規範的實證考察。本所自期,務以科學化的法學方法、縝密性的體系思維,領導國內法學界逐步建立法學研究的各項典範,加速法學知識的系統化累積,再造法學研究的知識源泉。


三、善盡法治建設與實現正義的社會責任

我國經歷動員戡亂與戒嚴時期,在威權體制下,法治理性與法制公信遭到扭曲、嚴重受損,遷延及今,亟待確立。臺灣在政治民主化的過程中,舉凡憲政體制、經濟秩序、福利制度等歷有巨大變革,階段性的憲政成果與法治成就得來不易。通視全球在地先進法文化,無不正視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如何在科技快速發展與社會不斷變遷中,從深化法學研究根柢、建立客觀理性法論述入手,提升社會整體的法治信念,使法律成為體現正義的社會規範,促使臺灣早日邁向正常成熟的法治社會,為本所作為國家最高法學研究機構無可旁貸的社會責任。


四、配合中研院研究發展的整體需求

本院現設有「人文及社會科學組」、「數理科學組」及「生命科學組」三學組。數理科學與生命科學各有所長,大體而言,規模與發展已趨健全。相對來說,人文及社會科學各所的組織建置與功能定位,則猶需調整。本所之存在,除使法律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得以充分發展,助益於國家法治的長遠建設外,更可與本院社會科學各基礎學門之間進行深度交流,充分發揮互補功能,並使本院社會科學基礎學門的研究資源配置,臻於合理有效。不僅如此,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或實驗,無可避免涉及各種法律管制問題,尤其應用科技相關研究所生技術移轉等利益衝突課題,多年來層出不窮。本所設立之初,即將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暨實證研究納入規劃,延攬專才,全力投入科際整合、實證分析與跨領域相關法律課題的鑽研,並相繼成立法實證研究中心及資訊法中心,以建立連結、強化運作。未來,本所將持續延攬具科技專長的法學人才,有效回應科技對法律的挑戰,並配合本院研究發展的整體需求,引領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整合與匯流的前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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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所長
 
姓名 職稱 任期
湯德宗 籌備處主任 2004/07/01~2011/06/30
湯德宗 所長 2011/07/01~2011/09/30
王汎森 副院長兼代理所長 (代理期間)2011/10/01~2012/01/16
林子儀 所長 2012/01/17~2019/01/31
李建良 所長 現任,2019/02/01~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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