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記錄:歐陽碩謙、郭宇軒
(二者均為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第一場次:由英國牛津大學Liz Fisher教授主導討論
1. 「從比較視角想像世界與行政法」(Imagining the World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iz Fisher教授
Liz Fisher教授
第二天的會議由牛津大學Liz Fisher教授開場。Fisher教授首先指出法律想像包含多種維度,例如會隨著時間或新議題的產生而變化、會因為不同法律文化有所差異、在理論與實務之間產生落差,法律想像的使用,更會因為使用的目的發展出迥異面貌等。其次,這篇報告作為專書計畫的一部分,希望透過爬梳美國、英國、澳洲的檔案與文獻,理解學者、律師、法官等法律人,在過去五十年間是如何思考環境法問題。這又包含五種工作,分別是框定問題、法律義務的建立與解釋、標準設定與管制、課責機制及困難案件的處理。最後,Fisher教授以建議法律人提升專業作結,這裡的專業尤指與自然科學、經濟、社會等學門之互動,以更好地應對環境法問題。
就本篇論文,Covilla教授指出,如果這個計畫的目的,是展現法律制度在環境法領域如何隨著時間而改變,或許整理出模型或模式,相較於選擇特定脈絡的英國法案件,是更好的方法。陳冠瑋教授則詢問Fisher教授,是否認為目前的法律從業人員已經擁有足夠的法律想像與互動專業?或者如何透過法學教育或其他方式,發展這樣的能力?Tamir教授同意想像的重要性,但同時認為允許法律想像的空間正在縮減。可能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是我們生活在對行政機關施加巨大壓力的環境中,充滿責備及對機關憤世嫉俗的觀點:第二,是我們對於事物保持固著的渴望,因而存在遵從文化的問題。
2. 「在既有領域中創新:巴西、哥倫比亞與智利高速公路監管機構的比較分析」(Innovating through a mature sector: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gulatory Age / 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
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
接著,由巴西聖保羅法學院的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報告。這篇報告的核心關懷是政府如何成功地透過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契約實施投資、促進競爭並推動創新。研究對象是巴西、智利及哥倫比亞等三個拉丁美洲國家中,由私人參與的高速公路工程與特許經營計畫。因為這三個國家的公私合作計畫受到國際讚譽,這篇報告希望透過比較、分析不同國家的制度框架,例如有無設立獨立管制機關等,最終賦予長期基礎設施計劃應有的穩健性和信任。
與會學者的反應熱烈。Eugenio教授提醒,應該放大格局觀察智利的成功因素。實際上,智利根本不算成功,因為大量政治任命的官員欠缺獨立性,主管機關被同質性高的一小群菁英俘虜,但因為智利還存在外國投資契約等限制,且菁英之間共享著經濟意識形態,才造就智利的運作良好。這些現象,長期被政治經濟學所忽略。Mattoscio博士生則提問,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基礎設施是否也存在相同的管制模型?另外,這三個國家的PPP契約內容,是否相似?Bignami教授稱許這篇報告,為1990年代市場膨脹迄今的獨立管制機關辯論提供洞見。尤其透過比較,可以看出三個國家分別賦予獨立性的不同作法。智利仰賴公務員體系,巴西仰賴固定任期,哥倫比亞則借助國際投資的外在限制。這顯示出管制機關的複雜樣貌,也提醒我們做好一件事情的方法,不會只有一種。
3. 「革命的圖景:變革時代的行政法」(Pictures of a Revolution Administrative Law in a Time of Change)/ Oren Tamir副教授
Oren Tamir副教授
本場次的最後,由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的Oren Tamir教授報告。這篇報告是書評性質,評論對象是美國行政法案例書(casebook),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最新一個庭期的增補內容。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在行政法領域作出許多戲劇性判決,如推翻Chevron判決先例的Loper Bright判決。有些案例書採取接納觀點,有些則採取批判觀點。另外針對重要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有些案例書會採取微妙、細緻的現實主義處理;有些則較為粗糙,帶有教條性。透過研究,Tamir教授認為不僅是最高法院,整個美國行政法學界也在經歷劇變──從複雜的價值多元主義,轉向是否支持Roberts法院的兩極化。最後,Tamir教授主張,案例書最好不要嚴格地將自己定位為贊成或反對,而應更開放地想像一種不同的平衡方法。
諸多與會學者分享回饋與心得。角松生史教授提出兩個疑問。第一,這篇報告的方法論如果要有效,是否僅適用在變遷中的時代?第二,我們是否知道,或是否需要知道我們正處在變遷中的時代?Tarcila Reis Jordão教授指出,美國的發展使她感受到法制不斷興衰、循環革命的既視感。最近的戲劇性判決,或許只是一連串革命中的其中一個,這篇報告應該如何處理此一現象?黃丞儀教授認為,現在就對於Loper Bright判決已經推翻Chevron下定論,似乎言之過早。Fisher教授則反對報告人對於行政法價值多元主義的觀察,主張行政法走向兩極化已經非常多年。另外,報告的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
第二場次:由日本神戶大學的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教授主導討論
1. 「日本與韓國的許可制與報備制比較」(Comparison of Permit System and Notification System in Japan and Korea)/ 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教授
角松生史(Narufumi Kadomatsu)教授
下午舉行本次工作坊的最後一個場次。第一篇報告,由神戶大學的角松生史教授進行發表。角松教授簡介日本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背景,在於民間(尤其是外國企業)與學者不滿行政機關「拒絕受理」的陋習。立法通過後,日本除了透過政府是否有回應義務區分申請許可與報備,也同時採納「到達原則」,要求文件一送達行政機關,機關就必須審查,不得拒絕。但許可與報備的區分在日本已經被相對化,因為在許多案件的法律解釋上,縱使形式上適用報備制,也可能必須得到後續許可,才可以開始從事管制活動。政府避免直接採納許可制,可能是文化因素使然,避免讓人民產生政府支持某些管制活動(例如性產業)的印象。同樣地,韓國法院在考量到憲法禁止管制某些事項(例如結社自由),或者為了保障第三人利益後,也創造出了實際上必須獲得許可,但名義上仍屬報備制的奇特現象。
眾多學者對於角松教授的報告提出評論。Teo教授好奇法院與行政機關對於將形式上為報備制的條文解釋成許可制的態度是否一致。另外,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作為義務、消極不受理的行為,可以成為訴訟挑戰的對象,為什麼這還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Ahmed教授同樣對於日本的行政法特色感到好奇,想要進一步了解日本學者的自我批評,以及所謂糟糕的法制是從何而來。Fisher教授則認為自我批評是各國行政法系統的常見現象,關鍵在於比較法的方法論應該如何在這個現象中扮演角色。Tamir教授指出,在憲法領域有法典化憲法與變革性憲法的區分,或許變革性的概念,也可以在這篇報告中的行政程序法得到體現,即使可能是出於貶義。另外,日、韓兩國的紙上體制頗為不同,卻運作出類似結果,這似乎彰顯出行政法的表現性功能,也就是政府機關可以透過帶給人民汙點效果促使人民服從。若是這樣,比較法在這裡是否有幫助?能否在其它國家適用?
2. 「臺灣的抗行政國家」(Anti-Administrative-State in Taiwan)/黃丞儀(Cheng-Yi_Huang)教授
黃丞儀(Cheng-Yi_Huang)教授
最後一篇報告由本所黃丞儀教授提出。他和與會學者分享的一份工作報告,是近期執行中研院前瞻研究計畫所進行的全國民意調查結果,內容包含人民是否願意參與公共政策的過程?是否偏好透過公投決定公共政策?或者是否認為自己擁有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必要知識?最信任的政府機關為何?當公投結果和專家判斷相左時,應以何者優先?等相關問題。他提出一個和過去相關文獻不同的命題,亦即臺灣人民並未對於行政國家有充足的信任,甚至是較偏好以公投決定一切。但與此同時,支持或反對行政國家也存在兩極化的趨勢,無論是年齡、學歷、黨派或勞動階級,都可以看出差別。
黃教授的報告獲得與會學者們熱烈回應。Fisher教授提醒,一般人民對於問卷問題的字義解讀,可能與行政法學者有很大的落差。當人民在做問卷時,他們心中所想的,很可能只是喜歡民主,而與行政國家無關。Eduardo Jordão教授認為,問卷當中的許多問題,都沒有提供利害取捨的情境,導致某些問題會促使絕大多數人都選擇是或否。Bignami教授則認為這項調查結果相當值得重視,充分顯示出民粹主義式的政治議程:希望國家為人民做事,卻同時認為行政官員貪腐、法院被操縱,所以只信任人民自己。
在每一篇報告都發表完畢之後,由黃丞儀教授為工作坊的會議進行總結。黃教授指出,目前比較行政法的領域,至少相對於比較憲法而言,仍然處於低度發展的階段。是因為比較行政法欠缺一個龐大的分析架構或理論?還是因為普通法與大陸法系之間的障礙?抑或在方法論上的落後,使學者之間難以比較、溝通?如何讓比較行政法蓬勃發展,值得持續思考。
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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