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以來,我國著作權法至今已經經過15次修正,解嚴以後歷次著作權法修正都是在外國政府壓力以及利益團體遊說下完成,因此歷來修法的內容不斷向權利人傾斜,立場有失偏頗,不斷加強著作權保護範圍、延長保護期間、加重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處罰。再者,我國著作權法欠缺體系化,除著作權法外,還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及民法出版契約專節相關規定,條文繁多冗長,彼此間欠缺一致性(例如民法第515條之1規定「出版權」未見於著作權法),一般人無法輕易觀得全貌,而且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