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國後必須面對台灣的本土法律問題,發現我在美國所學的標準法律經濟分析,對之毫無用處;如果以法律或經濟殖民心態去強作解人,甚至有害。而我以前的作品比較是個別法律原則之經濟分析批判與重構,例如過失責任、任意規定與物權法定主義等,未形成體系。因此趁此退休演說場合,整合合約經濟學(寇斯、張五常與布坎南等人的學說)、因果模型(Judea Pearl)以及「最佳解釋推論」(abduction,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等理論,給予傳統法學基礎之權利定分與體系的科學說明。
現在的行政國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59年發表一篇文章“Positive Economics, Welfar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Economy”。他就提到所謂經濟學家的角色,只是提出一個方案而已,絕對不能把它上升到所謂的政策決定者。政策決定者在現在的國家就是你一定要經過合法的,比如說你是經過民選的、或者立法的形式。經濟學家只是一個建議,而政治決定是另一回事,一個國家裡面要由民意機關或其授權者來做這個事情。
主流法律經濟學預設的法律,基本上是把受規範者排除在外:立法者給你一個利益或不利益,去影響你的行為來達成不知何面目的立法者之目的。但我們現在的法治(rule of law)其實是個人間為解決紛爭主動去制定法律。這個也是為什麼我會有一個法治因果圖。人民會要有一個授權,有一個信任會給某人,就是你的代表,去制定法律。你一定要經過合意。
我是2017年的時候在歐美所的一個會議接觸到《獅頭人身、毒蘋果與變化球:因果大革命》這本書作者王一奇的一些概念,特別是「假設性思考」。我意識到「相關性不是因果性」,法律實證研究以法律實效為研究對象,基本上都只是相關性,但那時候只是「破」,還沒有到立的程度。後來我讀了Judea Pearl的“The Book of Why: The New Science of Cause and Effect” (2018),慢慢建立起整個分析框架。他裡面舉了非常多例子談論關連性(correlation),為什麼會造成這麼多的問題。因為你還是沒有辦法去甄別出所謂的原因?比如抽煙,你要說因為抽煙導致肺癌,並不是可以被確定的。Judea Pearl本身是一個學計算機科學的圖靈獎得主,並且認為一定要用因果關係的推論方式,才可能是比較科學性的一種推論方式。
從這裡我要進入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什麼是科學的思維方式。我們一般只談演繹法和歸納法,特別是在談法律體系的時候用三段論的方式來談一個法規範的效力。問題是,法律肯定會有漏洞,那如何能夠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科學推論出法律體系的目的,就需要用到Abduction(逆推)的方式,用一句話來說便是: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這兩個基本上是一樣的。原先的那些演繹和歸納,都是在執行層面顯得有力,但法律不是那麼完整,所以你就要有補充與解釋。解釋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符合邏輯性的方式。這樣的想法在國內很多其他領域都在進行,像是:趙相科用這套想法來檢驗經濟學模型、陳瑞麟和黃光國用來檢驗科學哲學以及社會科學。那我們法律在法律適用上,要怎麼樣確保?如果現在的法律制定,與原來的立法意識有矛盾的話,我應該怎麼樣去處理它?所以法律推理需要用上剛才說的「最佳推理解釋」。我從人民需要解決糾紛的角度出發,談整個立法、司法實踐的過程。我有一個大的推理圖像,所以我敢號稱這是一個「因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