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美國憲法條文中對於宗教自由的保障,是由增補條文第一條的「宗教實踐自由」條款(Free Exercise Clause)與「禁止建立宗教」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所共同建構而成(「禁止建立宗教」條款亦有譯為「政教分離」條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歷年的判決先例中,逐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審查標準,以判斷個人或團體的「宗教實踐自由」是否受到侵害,以及「禁止建立宗教」條款所要確保的政教分離原則,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遭到違反。
然而,這些在宗教自由領域中存在已久且為全國各機關所遵循的審查標準,在近幾年中,有些已被推翻,有些則是在不久的將來,相當可能遭到推翻。造成如此變動的主因,即為川普於任職總統期間,陸續於聯邦最高法院任命了三位保守派大法官(2017年的Neil Gorsuch大法官、2018年的Brett Kavanaugh大法官,以及2020年的Amy Barrett大法官),使得保守派大法官於今日的最高法院中,取得六個席位的絕對優勢。聯邦最高法院保守派與自由派席次的消長,很快地對於美國宗教自由法的面貌帶來了一些重大的改變。
本文以下分別介紹,以往在「禁止建立宗教」條款與「宗教實踐自由」條款中既有的審查標準,以及這些標準在近幾年最高法院的重要判決中的變動,與所面臨的挑戰。本文並將簡單評述,在宗教自由領域中審查標準方面的改變,背後所蘊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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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 (2022) 與「禁止建立宗教」條款的相關審查標準
美國最高法院關於「禁止建立宗教」條款的判例法,長期以來有三個主要且各自獨立的審查標準:
Lemon標準、「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 (the endorsement test),以及「禁止強迫參與」標準 (the coercion test)。
Lemon標準是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
Lemon v. Kurtzman(另開新視窗)這則判決中所建立的。在此標準下,一個法規範必須滿足三方面的要求,才能無違於「禁止建立宗教」條款:(1) 該法規範必須具有世俗立法目的;(2) 其首要的或主要的效果必須既不促進宗教亦不抑制宗教;(3) 該法規範不能導致政府與宗教之間的「過度糾葛」(excessive entanglement)。
Lemon標準主要適用於政府為宗教機構提供實質補助的案例類型中。
「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則是O’Connor大法官於1984年的
Lynch v. Donnelly(另開新視窗)一案中,在她所撰寫的協同意見書中所提出。此一標準的內容是:從一個「理性觀察者」的角度,政府的行為是否傳遞出了一個對於特定宗教背書的訊息?若是,政府的行為就違反了關於不得建立宗教的要求。O’Connor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有一段日後常被法院或學者所引用的文字,這段文字可被視為是「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的理論基礎:「(政府的)背書對非屬於特定宗教的人傳遞了一個訊息,亦即他們是局外人,不是這個政治社群的正式成員;同時也向屬於特定宗教的人傳遞了另一個訊息,也就是他們是局內人,是較受這個政治社群所偏愛的成員。」O’Connor大法官認為,美國憲法不容許政府使一個公民在政治社群中的地位與價值取決於他/她的宗教歸屬。
「禁止強迫參與」標準則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92的
Lee v. Weisman(另開新視窗)一案中所建立的。政府某些與宗教結合的行為或活動,若對於不願意參與的公民造成了強迫參與的效果(不論是直接強迫或間接強迫),就違反了「禁止建立宗教」的憲法要求。此一標準主要是適用於公立學校舉行特定宗教活動(例如祈禱活動)的案件中。
除了以上這三個標準以外,美國最高法院在「禁止建立宗教」條款的判例法中,尚存在另一重要元素:「傳統」(tradition)。「傳統」這個元素一般被
美國學者(另開新視窗)認為是上述
Lemon標準以及「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的例外。亦即,特定政府行為雖然在這兩個審查標準之下是明顯違憲的,但若此一政府行為具有悠久的歷史,並且是美國社會中一種傳統的實踐,那麼就可以例外的被認定為不違憲。
此一例外元素的代表案例是1983年的
Marsh v. Chambers(另開新視窗)一案。這則案件涉及內布拉斯加州州議會的祈禱儀式。該州州議會在開議期間,每天開議前均會請一位長老會的牧師來主持祈禱儀式,並且這位牧師的薪水是由公帑所支付。雖然此一儀式顯然有促進特定宗教(基督教)的效果,因而在
Lemon標準之下是明顯違憲的。然而由首席大法官Burger所撰寫的多數意見書,卻沒有在本案中適用
Lemon標準,反而強調此一儀式是「深植於這個國家的歷史與傳統中」。多數意見指出,自殖民地時期以來至今超過200年的時間,議會開議前舉行祈禱儀式一直是美國重要的傳統實踐。有鑑於此一歷史悠久的傳統,多數意見認為開議之前的祈禱儀式已然成為美國社會基本結構的一部份,因此並不違反「禁止建立宗教」條款之要求。
然而,最高法院於2022年6月所做成的
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另開新視窗)一案,卻為以上這些在「禁止建立宗教」條款領域中的重要審查標準帶來了劇烈的變動。本案涉及一位高中美式足球教練,因堅持於比賽結束後至球場的50碼線跪下祈禱,而遭到該校所在的學區解僱。學區解僱這位教練的主要依據是前述的「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學區認為,若不禁止該名教練賽後於球場中央的公開祈禱行為,學區恐將被人認為是在為此一宗教行為背書。由Gorsuch大法官所主筆的多數意見並未分析本案中是否確實存在政府為宗教背書的風險,反而是直接推翻了「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由六位保守派大法官組成的多數意見,似乎是相當不樂見政府機關或下級法院繼續以此一標準為由,來禁止人民所從事的某些宗教活動,因此在本案中採取了一種「斬草除根」的策略。
除了推翻「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以外,多數意見也一併推翻了
Lemon標準,雖然
Lemon標準不是本案的主要爭點。Gorsuch大法官在本案中宣稱:「本院早已放棄了Lemon以及由其衍生的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T]his Court long ago abandoned Lemon and its endorsement test offshoot.”) 然而,Sotomayor大法官在本案的不同意見書中卻指出,「法院如今第一次表示,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無關緊要,並且完全否認了在
Lemon中所建立的標準。」亦即,雖然最高法院過去在某些案件類型中,曾經區隔或不適用
Lemon標準以及「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但法院全面推翻這兩個重要的審查標準,是直至這則判決才發生的事。
Gorsuch大法官繼而指出:「本院已指示,作為
Lemon以及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的代替,禁止建立宗教條款必須『依據歷史實踐和理解』來進行解釋。」本文前曾提及,在美國關於「禁止建立宗教」條款的判例法中,一個政府行為若可被認為是美國社會之「傳統」或「歷史實踐」的一部分,就可例外的不受
Lemon標準以及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的非難。然而,多數意見在Kennedy這則案件中所做的,是進一步將「傳統」此一元素,從原先作為一個「例外」的地位,抬升為一個「原則」。這可見於多數意見中的這一段話:「本院已強調,在關於禁止建立宗教條款的判例法中,一個以原初意義與歷史為焦點的分析,長久以來皆是原則(the rule)而非『例外』。」
至於本文先前亦曾提到的「禁止強迫參與」標準,在本案中則被最高法院予以保留。法院多數意見並根據此一標準,認為本案中該名美式足球教練的祈禱行為,並未對球隊上的學生構成強迫參與的效果,因此本案中並不存在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的危險。
簡言之,最高法院在
Kennedy案中保留了「禁止強迫參與」標準、推翻了
Lemon標準以及「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並將「歷史與傳統」此一元素,從例外轉變為原則。將「歷史與傳統」視為禁止建立宗教條款中的一個原則,即形同強調,法院對於社會中主流宗教群體的宗教文化感情,必須予以高度尊重。這是因為,能在社會中成為具有悠久歷史的傳統宗教實踐,通常會是主流宗教的儀式與實踐,例如前曾提及的議會開議前的祈禱儀式。相對的,遭到推翻的「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則主要是為了保護弱勢宗教之公民的人性尊嚴。因為受到政府背書的宗教,通常會是社會上居於優勢地位的宗教。而政府若透過背書行為,傳遞出某一宗教對於政治社群有更高的價值,該宗教的信徒是這個政治社群的「局內人」和真正的成員,而信仰其他宗教(通常是較弱勢的宗教)的公民卻是「局外人」,這將形同使未受政府青睞的宗教信徒成為了所謂的「次等公民」,對其人性尊嚴造成侵犯。而「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正是為了要排除這樣的侵犯。
因此,推翻了「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並同時承認「傳統」與「歷史實踐」的原則性地位,可說其效果之一是使司法審查在政教分離領域中的焦點,從對於弱勢宗教公民之人性尊嚴的重視,轉而強調主流宗教群體的宗教文化感情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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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ulton v. City of Philadelphia (2021) 與「宗教實踐自由」的審查標準
在「宗教實踐自由」條款部分,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法中最重要的審查標準,是法院於1990年
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另開新視窗)一案中建立起來的標準(下稱
Smith標準)。Smith標準的主要內容如下:只要一個法規範符合「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之特徵,則即便在適用的過程中對人民的宗教自由造成了負擔,法院仍應推定此一法規範的合憲性。該則判決的多數意見由Scalia大法官所主筆。Scalia大法官在該案中寫道:「憲法上的宗教自由權利並不免除一個人遵守一個有效、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的法律之義務。」並且,「具有普遍適用性且宗教中立的法律,即便對於一個特定的宗教實踐構成了負擔,法院也無須採用『迫切重大政府利益』之標準來進行審查。」
簡言之,
Smith標準的核心要旨是:當一個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的法規範與宗教自由發生衝突時,前者具有原則上的優先性。在
Smith判決做成以前,當宗教信徒或團體的宗教實踐自由受到政府干預時,法院通常會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來檢驗案件所涉法規範之合憲性。但
Smith判決以後,只要一個法規範並非特別針對宗教行為或活動施加限制,而僅係於適用時偶然地對宗教自由造成了干預,那麼這個法規範就毋須受嚴格審查標準的檢驗,反而會被推定合憲。換句話說,在Smith標準之下,宗教信徒原則上不享有豁免於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之法規範的權利。因此,對於美國
保守派學者(另開新視窗)來說,這是一個對於宗教自由相當不友善的審查標準。
不過,
Smith判決所建立的原則有兩個例外。第一個例外情形是所謂「混合權利」(hybrid rights)之案件。也就是,法規範對於某一宗教實踐的干預,不僅侵害了宗教自由,也同時侵害了另一憲法上的權利,例如表意自由或父母教育權。第二個例外情形是,對宗教實踐造成干預的法規範中,存在有一套「個別化豁免機制」(a system of individual exemptions),使主管機關得以評估個別案件中當事人從事法規範所禁止(或非難)之行為的原因,並據此決定是否要將該法規範適用到特定當事人身上。舉例來說,在美國各州關於失業救濟金的法規範中,往往存在有一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使主管機關得以於個案中判斷某一申請者是否具備請領失業救濟金之資格──例如當事人是否因工作上之「不當行為」(misconduct)而遭解僱。根據最高法院,法規範中若存在有這樣一種授權政府進行個案判斷的機制,就不是一個真正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規範。在以上這兩種例外情形中,法院即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來檢驗該法規範之合憲性。
自從
Smith標準於1990年建立以來,數十年間此一標準一直是美國在「宗教實踐自由」領域中最重要的原則。然而,在2021年的
Fulton v. City of Philadelphia(另開新視窗)一案中,
Smith標準受到了法院保守派大法官強烈且前所未有的挑戰。最高法院在這則案件中,以一致決判定,費城市政府基於一個天主教寄養服務機構不願認證同性配偶為寄養家庭,而拒絕再次與該機構簽訂服務契約之決定係屬違憲。雖然最終的判決結果是一致決,但大法官之間對於本案的另一重要爭點,卻存在高度的分歧。此一爭點即是:1990年所建立的
Smith標準是否應該被推翻?
由首席大法官Roberts所撰寫的多數意見,拒絕在此一問題上表態。Roberts大法官認為,本案爭議的解決,並不以推翻
Smith標準為先決條件。雖然
Smith標準是一個對於宗教自由較為不利的權益衡量架構,但在Roberts大法官看來,即使根據此一標準來檢驗本案的爭議,最終仍然可以導出政府的決定侵害了該天主教機構之宗教實踐自由的結論。因此,
Smith標準的推翻與否,並不影響本案最終的判決結論。
然而,保守派大將Alito大法官則撰寫了一份長達77頁的協同意見書,強烈主張
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這則判決先例應該被推翻。Alito大法官從文義解釋、歷史與原初意義、
Smith判決本身的論證謬誤,以及
Smith判決與法院近年來的重大判例之間的矛盾等多個角度,力主
Smith標準應即刻被推翻。Thomas大法官和 Gorsuch大法官亦加入了此份協同意見書。
甫於2020年獲任命的Barrett大法官,也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份協同意見書。她在這份意見書中也對於
Smith標準表達了不滿與質疑。她認為
Smith標準使得「宗教實踐自由」條款對宗教信徒所提供的保護,僅止於一種反歧視性的保護──只要法規範所施加之限制並非特別針對宗教行為,即推定合憲。她認為「宗教實踐自由」條款所提供的保護不止於此。Barrett大法官雖然也覺得
Smith標準並不妥當,但她對於應以何種審查標準來取代此一標準,尚未有清楚的答案,因此並不主張現在立即推翻
Smith標準。Kavanaugh大法官亦加入了此份意見書。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在2021年的Fulton這則判決中,共計有五位大法官表達出了對於
Smith標準作為「宗教實踐自由」條款的基本原則的不滿。本文前曾提及,在保守派學者的眼中,
Smith標準是一個對宗教自由較不友善的審查標準,因其壓縮了宗教信徒本於信仰而豁免於政府所制定之法規範以外的空間。因此,意識形態傾向於保守派價值觀的大法官,也自然會對於此一標準持批判、質疑的立場。在本案中,除了首席大法官Roberts之外的另外五位保守派大法官,皆對於以新的標準取代Smith標準持開放態度。差別僅在於,這五位大法官對於推翻的時機是否已經成熟,有不同的看法。美國因此有學者預測,在Fulton之後,最高法院似乎已準備好要重新檢視Smith標準的正當性,並且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以新的標準來取代這一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Smith標準雖然尚未被推翻,然而最高法院近年來在涉及宗教實踐自由的案件中,時常透過區隔Smith判決,或是認為系爭法規範並非真正的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而最終得出當事人宗教實踐自由受侵害的結論。例如,2018年著名的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一案,美國最高法院就是以科羅拉多州民權委員會某些成員的發言表露了對宗教之敵意為由,而認為該委員會所做成的決定──認定基督教蛋糕店業者拒絕為同性配偶製作婚禮蛋糕之行為違反了該州的反歧視法──牴觸了Smith標準中的「中立性」之要求,因而將該決定宣告違憲。
而在Fulton 這則案件中,最高法院則是指出,政府契約中的禁止歧視條款存在有所謂的「個別化豁免機制」,因而並不是一個真正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範。該禁止歧視條款除了禁止與政府簽約的私立社福機構,基於包括性傾向在內的個人特徵而拒絕為市民提供服務之外,還另外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得斟酌是否要將某一特定的私立社福機構豁免於此一禁令之外。由於政府契約中的禁止歧視條款包含了此一個案裁量權,因此屬於前述所提及Smith標準中的第二個例外情形,應受到嚴格審查標準的檢驗。法院在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之後,認為費城市政府在本案中,拒絕將一個天主教機構豁免於禁止歧視條款之外的決定,欠缺「迫切重大利益」,因而將該決定宣告違憲。
Masterpiece Cakeshop和Fulton這兩則重大判決的共通點是,宗教信徒或宗教團體最終都得以豁免於該案中之反歧視規範的適用範圍之外。雖然Smith標準本身的價值判斷是:當一個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的法規範與宗教自由發生衝突時,前者具有原則上的優先性。而美國各州的反歧視法或政府契約中的禁止歧視條款,至少於形式上確係屬於典型的中立且具普遍適用性的法規範。然而,在這兩則判決中,最高法院皆藉由對於Smith標準中之個別元素(「中立」與「普遍適用性」)或例外事由的詮釋與操作,使反歧視規範在各該案件中,失去了其相較於宗教實踐自由的原則優先性。因此,縱使Smith標準尚未被推翻,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於此一標準的適用,事實上已使得宗教信徒更容易豁免於包括反歧視法在內的政府法規範的適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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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美國最高法院在2022年的Kennedy v. Bremerton School District 一案中,推翻了Lemon標準和「禁止為宗教背書」標準,在2021年的Fulton v. City of Philadelphia一案中,則是有五位保守派大法官,對於推翻Smith標準採強烈支持或傾向支持的立場。以上這些審查標準,存在已有三十年至五十年不等的時間,並在涉及「禁止建立宗教」條款與「宗教實踐自由」條款的法律爭議中,長期具有關鍵性的地位。然而這些存在已久的審查標準,卻在這幾年間遭到了(或即將遭到)揚棄。這樣的改變,背後所蘊含的一個意義是:美國最高法院在宗教自由領域的判例法,似乎逐漸朝著主流宗教群體的宗教文化感情,以及主流宗教之信徒基於信仰所持有的某些立場(例如拒絕為特定族群提供服務)的方向傾斜而去。如果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將是:此一傾斜的力道將會多強?最高法院在此一過程中,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會試圖兼顧與主流群體之宗教自由相衝突的其他權利?這些問題皆是在法院未來的判決中,值得我們持續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