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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學雜誌NJW專訪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李建良

2025/02/21

相互連結的法律傳統

陳冠瑋 譯
李建良 審定
 
德國與台灣的法體系有哪些共同點?這個問題乍看之下似乎令人驚訝,但事實上,德國的法律在這個東亞島國擁有悠久的傳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李建良在接受德國法學雜誌NJW(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訪問時,對此作出了說明。李教授多年來致力於促進兩國法學交流,並於2024年11月獲得耶拿(Jena)大學頒發榮譽博士學位。
2025年2月12日

NJW:李教授,德國法是從何時起對台灣產生影響?

李:台灣在建構現代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過去乃至於現在多次仰賴法繼受(Rechtsrezeption),其中,德國法扮演了重要角色。不過,這個過程並無一個確切的時間點,毋寧是一種漸進的過程,既有偶然的因素,也有若干必然的結果。日本在明治時期(1868至1912年)引入了大量的德國法,台灣於1895年根據馬關條約被割讓給日本,隨之台灣也開始了德國法的引入。於日治時期,日本受德國法影響而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典》、《商法典》和《刑法典》等——逐步於台灣施行;同時在台灣建立了西式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制度。台灣受德國法影響的另一個源頭是來自中國,清朝與中華民國在19世紀末以迄1940年代亦大量引進了德國法。這些來自德國的法律於1949年之後未間斷地在台灣延續下來。拜此等法律效力賡續與持續適用之賜,台灣法的後續發展在許多方面仍以德國法為取向。

NJW:那麼,來自完全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能夠如此輕易地被採用嗎?

李:不,外來的法律並不是進入一個無法律的真空之地,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法文化與社會的政治文化息息相關,並且相互影響和塑造。在台灣,這個過程是逐步漸進的。最初,西方的法律,尤其是德國法律,多半先進行翻譯再加以吸收;法繼受重點在德國法制度的引進及法比較。在此過程中,德國的法律需要配合本土的法體系(包括習慣法)與在地文化進行調整。此外,不能忽略的是,儘管台灣採用了德國法,但其實際的應用可能不同於德國的實踐。

NJW:儘管如此,台灣以德國法為取向仍然值得注意,尤其考慮到德國並未承認台灣,且雙方並無外交關係。這是否會影響兩國間的法律移植(Rechtstransfer)以及法學暨實務的交流?

李:台灣是否採用德國法,取決於是否有助於台灣法秩序的改善,特別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建立。兩國之間在國際法上或外交上的關係,並不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無論是法學研究或相互間的學術活動,還是司法實務的交流,都沒有因此而受到影響,台灣與德國在法學上的合作一直十分密切,而且將更為緊密。

NJW:與其他法體系相比,德國法秩序有什麼優勢?

李:德國法最大的優勢在於其擁有清晰的法體系、精緻的法律思維、相對完整的法典,以及有條理的法論辯,尤其相較於英美法。以德國的註釋書(Kommentar)為例,其不僅提供體系性的法解釋,以及具方法論的法學知識,還包含豐富的實務裁判,可供分析與參考。

NJW:我們當然樂於聽到這些。您能否舉出一些具體例子,來說明德國法律的影響?

李:就我個人的專業領域來說,我想舉兩個例子。在憲法領域,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了政黨解散程序,這些條文參照了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的規定。此外,台灣有獨立的憲法法庭,其運作依據《憲法訴訟法》,這部法律正是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BVerfGG)而為設計制定的。在行政法方面,台灣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大量採用了德國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法理論,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訴訟類型、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等。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若不熟悉德國法,想要精確理解並正確適用這些台灣法律規定,可能會非常困難。

NJW:貴國是高度發展的工業化國家,也是亞洲最民主的國家之一。對這樣的發展,德國法有多大程度的推進作用?

李: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的關係是相當複雜的。簡單來說,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創新與管制。後者——也就是管制層面,德國法對台灣的影響較大。關於科技創新,現行相關的法律條文較少,大多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而且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國法的影響。相對而言,在科技管制方面,德國法較多被作為立法或修法的範本,尤其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平台管制等領域。近年來,台灣也受到了歐盟法的影響,特別是歐盟的《人工智慧法》(AI Act)在台灣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未來可能會成為台灣立法的方向。

NJW:「台灣問題(Taiwan-Frage)」對台灣法如何構成特殊的挑戰?

李:面向很多。除了對外的國防和國家安全問題外,最重要的是自由民主憲法秩序的法律防衛,也就是所謂的防衛性或是戰鬥性民主,這方面我們向德國學到了許多。除了政黨解散程序外,另一個例子是,台灣法律中有關「境外敵對勢力」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諸多規定。這類刑事法律的制定,源於中國對台灣的威脅,包括暴力威脅和認知作戰。然而,從民主法治的角度來看,刑法是否是一個合適、必要且適當的手段,用以維護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這也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一部分,值得思考。

NJW:德國法文化對台灣有何意義?

李:這個問題很難有個明確的答案。在德國等西方國家的法文化中,法治思想觀念已有數百年的深厚根柢。相對於此,台灣現代法的萌芽滋長,則是始於20世紀透過法繼受逐步累積的成果。對我們而言,要培養並深耕自由民主法治精神,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李建良教授簡介:李建良教授是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並兼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這位擁有深厚德國法背景的法學者,在台灣學習德語及法律專業,並在哥廷根大學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題獲得博士學位。自2018年起,他成為德國國家法協會會員。

詳細連結 
https://rsw.beck.de/aktuell/daily/magazin/detail/interview-njw-2025-7-verbindende-rechtstradition (另開新視窗)
 
Photo by Giammarco Boscaro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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