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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第2梯次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研究」案,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受理線上申請。

「114年度第2梯次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研究」案,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受理線上申請。

【公告】 主旨:「114年度第2梯次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研究」案,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受理線上申請。 說明: 一、意者請參閱「中央研究院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研究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獎勵國內學人來院訪問研究實施要點 (另開新視窗)」;並至本院學術服務管理系統(https://asms.sinica.edu.tw/ )填寫相關資料上傳後,備齊申請資料紙本共1式4份,於114年4月25日前,由服務機關函送「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王傑弘編審收,逾期送達或資料不全者,恕不受理。 二、獎勵國內學人來院從事短期訪問或參與研究工作之性質分為2類:(1)進行專題研究;(2)研發特定技術。來訪期限為2個月至6個月,並得酌領研究獎勵金。本梯次受理申請來院訪問之期間為:114年7月至12月。 三、申請人須獲服務單位同意,利用休假、公假或寒暑假期間(非寒暑假期間或兼任行政工作者,請提交服務單位休假證明),前來本院從事短期訪問研究,如來訪期間因故離院,應向本所辦理請假程序,並得按比例扣除獎勵金。 四、本院核發來訪學人之獎勵金係以首次來訪之申請人為優先,核給原則為每月最多新臺幣3萬元整。 對於來訪3次(含)以上者,經審核後,除非有特殊因素必須來訪者,將僅提供研究材料、資料蒐集等費用,不再核給獎勵金。 申請人服務單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者,不再核給獎勵金;服務單位於桃園市及新竹(縣)市者,至多每月新臺幣1.5萬元;如申請人於學校兼任行政工作者,雖於寒暑假期間來訪,亦請提送服務單位休假證明。 五、來訪研發成果之歸屬,應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與運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70 (另開新視窗))辦理。 六、本案聯絡人:王傑弘編審,聯絡電話:02-26525404,E-MAIL:     jeses@gate.sinica.edu.tw 。 Photo by Scott Graham on Unsplash

公告日期:03/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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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誠徵約聘助理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誠徵約聘助理

名    額:1名 性    別:不拘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下午05:50,前後可各1小時彈性上下班) 工作地點: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資格條件: 一、大專校院學士或碩士畢業。 二、忠誠、品德端正,任勞任怨、細心負責並有良好溝通能力,能配合首長工作時間。 三、具有良好英文能力,並有在政府機關擔任機要工作經驗者,從優考量。 薪資標準:學士學歷起薪新臺幣37,240元以上;碩士學歷起薪新臺幣43,624元以上。 工作內容: 一、辦理所長秘書及行程聯絡安排、國內外出差申請及經費核銷等工作。 二、辦理本所研究人員聘審案件送審案。 三、辦理本所各類學術申請案件送審案。 四、協助所長辦理本院交辦各類資料彙整工作。 五、協辦本所學術行政工作及管理研究成果系統與資料統計、彙整。 六、其他臨時交辦工作。 應徵注意事項: 一、誠者請準備以下資料: (一)履歷表請註明姓名、性別、自大專院校開始每筆就讀學校系所資料、並附上近3個月內之彩色照片,並作簡要自述。 (二)工作經歷資料(請列表詳載自開始工作後之每筆工作資料,如有中斷,亦請載明原因,並檢附佐證資料,例如語言能力證明、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之工作服務證明、獎懲令、離職證明等文件,無則免備)。 (三)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二、意者請將上開應徵資料(一)至(三),依序製作成1個完整之PDF檔,於114年4月30日下午5時前,電郵寄至 jeses@gate.sinica.edu.tw 。 三、本所將由報名人員中擇優通知面試,逾期寄達或資料不齊全者與不清楚完整者,恕不受理。 四、依甄試成績錄取,資格不符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五、所有應徵人員之電子檔資料將於程序完成後刪除銷毀。 六、如對報名甄選相關事宜有相關問題,請逕洽王編審;聯絡電話:02-26525404。  

公告日期:04/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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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成果報告書:德國與臺灣的行政數位化(DigitV)第三次工作坊-行政數位化之行政法一般性規範: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

會議成果報告書:德國與臺灣的行政數位化(DigitV)第三次工作坊-行政數位化之行政法一般性規範: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

主筆: 陳陽升助研究員 圖片說明:講者合照   本次德國與臺灣的行政數位化(DigitV)第三次工作坊,以「行政數位化之行政法一般性規範: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為主題,於2025年3月13日至14日假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第二會議室舉行,與會人員涵蓋德國與臺灣兩地行政法與資訊法領域的學者。本次為期兩天的工作坊具備兩項重要特色:其一,此次討論主題不僅聚焦於電子化政府的技術運作與政策推進,更進一步深入探討現行行政法體系下所欠缺或尚待補足的法律規範,尤其關注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制基礎與人權保障。其二,除有多位知名德國學者來台進行報告與評論外,更與臺灣學界形成密切對話,針對資料治理、數位身分、人工智慧等議題交換具體而深入的觀點。   以下的會議紀錄,將依據會議議程,如實紀錄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3月13日第一天會議   會議第一天由烏茲堡大學Enrico Peuker教授進行第一場第一篇報告。報告的主題為德國行政數位化的法律發展趨勢,著重於數位行政的法治化進程與功能轉型。Peuker教授指出,以電子化政府法(EGovG)為核心,其規範面廣及電子文件、身份驗證、線上支付、開放資料等,且預計於2029年完成主要行政服務的端到端數位化。再者,基本法法第91 c條賦予聯邦與各邦IT合作與成本分擔的法源,促進跨層級數位平台整合。其進一步以漢堡的行政數位化法為例,指出該法明文允許人工智慧在行政程序中應用,更授權制定相應的實驗性規範,顯示法律需要因應科技快速演進,並提供具有彈性且合憲的規範架構。   第一場次的第二篇報告,由京都大學陳冠瑋助理教授主講,聚焦台灣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的法制發展與當前挑戰。陳教授指出,台灣在數位治理實踐上已有顯著進展,例如推動MyData平台、智慧城市建設與資料驅動行政,政策亦進入第六階段,且在早稻田大學的電子化政府國際評比中表現良好。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儘管早有學者進行呼籲,電子化政府迄今仍缺乏作為其「基礎建設」的完整法制架構,相關規範呈現零碎狀態,難以系統性地整合政策發展,並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陳教授建議,台灣亟需推動數據治理的法制化、人工智慧的監理與透明化機制,並強化國會監督角色。舉例而言,雖然台灣在疫情期間展現了包括電子隔離與實名制口罩配發等科技應用,並結合「公民科技」展現一定的創新治理潛力,惟其法律依據多倚賴模糊的特別法或行政命令,從可課責性的角度觀之,仍存疑慮。未來若要穩健推進數位轉型,勢必仰賴一套更為前瞻、系統且具正當性的法治基礎作為支撐。   第二場的第一篇報告,由耶拿大學Matthias Knauff教授分析德國身分識別碼法(IDNrG)在推動數位行政國家中的關鍵角色。該法與企業基本資料登記法(UBRegG)共同支援線上行政服務改善法(OZG)所設立的聯邦與地方共同政務平台,其目標包括資料最小化、避免重複與不一致。透過統一的身分識別碼與現代化的登記機關,期能實現跨機關的資料整合,提升行政效率,同時強調資料保護與資訊自決權。雖然具有相當的成本效益潛力,但亦引發對個資保護與國民「客體化」的憂慮,有賴透過明確的法規、技術透明化與區域隔離等機制加以平衡。   緊接著,由中研院法律所李建良特聘研究員兼所長進行第二場第二篇報告,探討台灣在推動數位行政時「數位身分」作為核心基礎的法律挑戰與發展。李建良教授指出,過去雖曾規劃導入新式數位身分證(eID),但因涉及隱私等憲法爭議,這項政策遂於2021年暫停。現行以「自然人憑證」與「數位憑證皮夾」為替代方案,推動自我授權,以期符合最小揭露原則,並著眼於跨域應用。李建良教授復進一步介紹電子簽章法與金融業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強調在兼顧便利性與資安風險下,台灣應建立可信任、符合法律明確性的數位身分架構,以支撐智慧政府的長期發展。   第一天會議的下午第一場第一篇報告,由漢諾威大學Margrit Seckelmann 教授回顧德國線上行政服務改善法(OZG)自2017年實施以來的發展與2024年改革。Seckelmann 教授指出,該法旨在5年內完成所有可數位化行政服務的上線,建立聯邦與各邦的政務入口網站(Portalverbund)與用戶帳號系統。然而,2022年審計報告指出其落實成效不彰。2024年推動OZG 2.0,新增數位權利、無紙化規定與開放原始碼,並引入階段性監測代替固定完成期限。儘管制度有所創新,惟改革仍舊面臨聯邦制在協調上及落實上等挑戰,引發對「數位優先」是否實現的疑問。   下午第一場第二篇報告由國立空中大學林谷燕副教授以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為例,探討社會保險數位化的發展歷程與挑戰。林谷燕教授指出,自2013年起推行雲端藥歷、健保醫療雲、My Health Bank、電子處方與虛擬健保卡等數位措施,提升病人安全與照護效率。2024年起試辦居家醫療服務,並導入AI精準醫療平台預測疾病風險。儘管成效顯著,但仍面臨法規整合不足、數位落差、系統互通性差及資訊安全風險等問題。憲法法庭於2022年針對資料利用作成裁判,明確要求opt-out機制與監督機構,凸顯大數據應用與個資保護尚需平衡。   緊接著為第二場第一篇報告,由哈根遠距大學Hannah Ruschemeier青年教授介紹在德國及歐盟行政數位化背景下,個人「身分識別」與「數位身分」的法律架構與挑戰。Ruschemeier教授指出,歐盟eIDAS 2.0推動「歐洲數位身分錢包」(EUDI Wallet),要求會員國於2027年前提供具有高度安全性之跨國識別工具。德國現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線上行政服務改善法(OZG)、電子化政府法(EGovG)及各邦數位法,推動「公民帳戶」作為統一識別機制,並以稅務ID結合資料庫進行辨識。儘管有利於效率與資料最小化原則,但也引發對隱私、監控與法律明確性的質疑,亟需強化目的限制、資料保護與透明控制權。   第一天會議最後一篇報告由逢甲大學李長曄助理教授說明台灣的數位憑證皮夾的架構與法制挑戰。李長曄教授指出,數位憑證皮夾由數位發展部建置,旨在實現數位身分自主權(Self-Sovereign Identity),用戶可自行決定揭露哪些資訊,並透過區塊鏈技術保證資料驗證與去中心化儲存。DIW為整合型App,非新式身分證本身。然而其法律基礎尚不完備,個資保護與國家責任分配仍存有疑問,包括是否可進行行為剖析、終端設備的安全性,以及公部門對基礎設施之責任等都尚待釐清。整體而言,數位憑證皮夾是通往智慧社會的重要基石,但仍需仰賴法律、技術與社會多方協作,以確保其健全發展。 (二)    3月14日第二天會議      會議第二天開始,第一場演講分別由Stefanie Egidy教授及詹鎮榮特聘教授進行。首先由Egidy教授剖析數位化行政透明度的制度樣貌與挑戰。其指出,德國雖有多部相關資訊自由與開放資料之法律,但透明性仍受限於法律適用差異、資料格式、申請門檻與實務執行落差。實證研究顯示,近四成依資訊自由法所為之申請被忽視,凸顯實際落實的障礙。Egidy教授進一步指出,理想的透明性需要結合主動公開、技術設計、資訊目錄及強化問責機制。是以,建議未來朝向制度化透明、標準化匿名化流程與強化監管,賦予人民實質的資訊請求權。   第二篇由詹鎮榮特聘教授探討台灣政府在數位治理中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由促進透明轉向創新價值的功能演變。詹鎮榮教授指出,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公開基礎,但其對資料範圍、格式與授權規定仍不完善,限制了實務上的應用。2025年數位發展部提出《創新資料利用法草案》,劃分開放資料、資料共享、資料利他三類模式,鼓勵數據經濟發展與公益應用。該法強調資料價值轉化,但在資料品質責任、監管機制與公私部門利益分配等面仍有規範空缺,尚待進一步立法完善。   第二場的第一篇報告由科隆大學Indra Spiecker gen. Döhmann教授探討數位治理下政府在個資保護與技術監管上的新角色。Spiecker gen. Döhmann教授指出,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不僅要求行政機關監督與裁罰(如Meta與Amazon遭重罰),也促使政府轉型為數位經濟的仲裁者。然而執法資源不足、資訊不對稱與法律碎片化,造成「控制落差」。現行執法工具如處罰、個人救濟與民事訴訟交錯使用,成效受限。Spiecker gen. Döhmann教授呼籲,應建立具協調能力的跨國監理機制與更新行政組織,以應對AI、跨境資料流通等挑戰,真正落實數位時代的法治與平等原則。   第二場第二篇報告由國立台灣大學蘇慧婕副教授探討台灣法院判決公開制度與個資保護間的憲法衝突。蘇慧婕教授指出,雖然法院組織法第83條與憲法訴訟法第5條規定判決應公開,惟台灣實務中多數法院未執行去識別化,導致姓名等個資直接上網,恐違反資訊自決權與資料最小化原則。相較於德國強調匿名化與「發布價值」,台灣以法律明文作為正當性依據,卻忽略比例原則,特別是其中關於必要性原則之審查。隨著AI與大數據的應用日廣,資料再利用風險也相應水漲船高,亟需重新檢視判決的公開範圍、限制實名資訊並強化去識別化,以平衡司法透明與基本權利保障。   第二天最後一場的第一篇由帕紹大學Meinhard Schröder教授闡述公部門「大數據」(Big Public Data)的應用潛力與法律限制。Schröder教授指出,行政機關可藉由資料分析強化決策與績效,但資料使用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特別是涉及個資時,須依據基本法第20條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明確授權。匿名化技術雖可緩解風險,卻可能削弱資料效能。資料的再利用雖有資料治理法、資訊公開法及開放資料法等作為規範框架,惟德國仍欠缺統一授權機制與明確資料處理責任劃分。Schröder教授最後強調,應在促進創新與保護基本權間尋求制度平衡。   第二篇報告由中研院法律所陳陽升助研究員分析台灣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二次利用作出之111憲判13號解釋,重點在於資訊自決權與事後控制權之保障。憲法法庭認為,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與80條未明確規範資料二次利用的條件、程序與監督機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要求立法機關於三年內修法,並賦予人民停止其個資被二次利用的權利。陳陽升教授在報告中尚進一步探討「停止利用權」的憲法基礎,以及執行諭知引發的困難,認為法院透過簡略的執行命令替代立法,恐侵蝕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

公告日期:04/08/2025
其他公告
德國法學雜誌NJW專訪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李建良

德國法學雜誌NJW專訪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李建良

相互連結的法律傳統 陳冠瑋 譯 李建良 審定   德國與台灣的法體系有哪些共同點?這個問題乍看之下似乎令人驚訝,但事實上,德國的法律在這個東亞島國擁有悠久的傳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李建良在接受德國法學雜誌NJW(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訪問時,對此作出了說明。李教授多年來致力於促進兩國法學交流,並於2024年11月獲得耶拿(Jena)大學頒發榮譽博士學位。 2025年2月12日 NJW:李教授,德國法是從何時起對台灣產生影響? 李:台灣在建構現代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過去乃至於現在多次仰賴法繼受(Rechtsrezeption),其中,德國法扮演了重要角色。不過,這個過程並無一個確切的時間點,毋寧是一種漸進的過程,既有偶然的因素,也有若干必然的結果。日本在明治時期(1868至1912年)引入了大量的德國法,台灣於1895年根據馬關條約被割讓給日本,隨之台灣也開始了德國法的引入。於日治時期,日本受德國法影響而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典》、《商法典》和《刑法典》等——逐步於台灣施行;同時在台灣建立了西式的民事和刑事訴訟制度。台灣受德國法影響的另一個源頭是來自中國,清朝與中華民國在19世紀末以迄1940年代亦大量引進了德國法。這些來自德國的法律於1949年之後未間斷地在台灣延續下來。拜此等法律效力賡續與持續適用之賜,台灣法的後續發展在許多方面仍以德國法為取向。 NJW:那麼,來自完全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能夠如此輕易地被採用嗎? 李:不,外來的法律並不是進入一個無法律的真空之地,因此不可能完全照搬。法文化與社會的政治文化息息相關,並且相互影響和塑造。在台灣,這個過程是逐步漸進的。最初,西方的法律,尤其是德國法律,多半先進行翻譯再加以吸收;法繼受重點在德國法制度的引進及法比較。在此過程中,德國的法律需要配合本土的法體系(包括習慣法)與在地文化進行調整。此外,不能忽略的是,儘管台灣採用了德國法,但其實際的應用可能不同於德國的實踐。 NJW:儘管如此,台灣以德國法為取向仍然值得注意,尤其考慮到德國並未承認台灣,且雙方並無外交關係。這是否會影響兩國間的法律移植(Rechtstransfer)以及法學暨實務的交流? 李:台灣是否採用德國法,取決於是否有助於台灣法秩序的改善,特別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建立。兩國之間在國際法上或外交上的關係,並不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無論是法學研究或相互間的學術活動,還是司法實務的交流,都沒有因此而受到影響,台灣與德國在法學上的合作一直十分密切,而且將更為緊密。 NJW:與其他法體系相比,德國法秩序有什麼優勢? 李:德國法最大的優勢在於其擁有清晰的法體系、精緻的法律思維、相對完整的法典,以及有條理的法論辯,尤其相較於英美法。以德國的註釋書(Kommentar)為例,其不僅提供體系性的法解釋,以及具方法論的法學知識,還包含豐富的實務裁判,可供分析與參考。 NJW:我們當然樂於聽到這些。您能否舉出一些具體例子,來說明德國法律的影響? 李:就我個人的專業領域來說,我想舉兩個例子。在憲法領域,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了政黨解散程序,這些條文參照了德國《基本法》第21條第2項的規定。此外,台灣有獨立的憲法法庭,其運作依據《憲法訴訟法》,這部法律正是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BVerfGG)而為設計制定的。在行政法方面,台灣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大量採用了德國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法理論,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訴訟類型、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等。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若不熟悉德國法,想要精確理解並正確適用這些台灣法律規定,可能會非常困難。 NJW:貴國是高度發展的工業化國家,也是亞洲最民主的國家之一。對這樣的發展,德國法有多大程度的推進作用? 李: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的關係是相當複雜的。簡單來說,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創新與管制。後者——也就是管制層面,德國法對台灣的影響較大。關於科技創新,現行相關的法律條文較少,大多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而且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國法的影響。相對而言,在科技管制方面,德國法較多被作為立法或修法的範本,尤其在個人資料保護、數位平台管制等領域。近年來,台灣也受到了歐盟法的影響,特別是歐盟的《人工智慧法》(AI Act)在台灣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未來可能會成為台灣立法的方向。 NJW:「台灣問題(Taiwan-Frage)」對台灣法如何構成特殊的挑戰? 李:面向很多。除了對外的國防和國家安全問題外,最重要的是自由民主憲法秩序的法律防衛,也就是所謂的防衛性或是戰鬥性民主,這方面我們向德國學到了許多。除了政黨解散程序外,另一個例子是,台灣法律中有關「境外敵對勢力」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諸多規定。這類刑事法律的制定,源於中國對台灣的威脅,包括暴力威脅和認知作戰。然而,從民主法治的角度來看,刑法是否是一個合適、必要且適當的手段,用以維護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這也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一部分,值得思考。 NJW:德國法文化對台灣有何意義? 李:這個問題很難有個明確的答案。在德國等西方國家的法文化中,法治思想觀念已有數百年的深厚根柢。相對於此,台灣現代法的萌芽滋長,則是始於20世紀透過法繼受逐步累積的成果。對我們而言,要培養並深耕自由民主法治精神,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李建良教授簡介:李建良教授是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所長,並兼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這位擁有深厚德國法背景的法學者,在台灣學習德語及法律專業,並在哥廷根大學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題獲得博士學位。自2018年起,他成為德國國家法協會會員。 詳細連結  https://rsw.beck.de/aktuell/daily/magazin/detail/interview-njw-2025-7-verbindende-rechtstradition (另開新視窗)   Photo by Giammarco Boscaro on Unsplash

公告日期:02/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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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行動空間?習近平時代下中國學界和高等教育的新規則

失去行動空間?習近平時代下中國學界和高等教育的新規則

作者︰王琳蘭(Alexandra Kaiser)(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Photo: Chris Tweten, Unsplash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規制高等教育的法律框架始於改革時代。1980 年代,中央政府推行改革,對大學實施權力下放與市場化,而對國際科學合作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對政治忠誠的憂慮。但如今在習近平的領導下,這種趨勢似乎已經逆轉,中國共產黨(「中共」或「黨」)再度強調黨的領導作用,也更明確地強調「正確思想」的重要性。 然而,這種發展似乎並未影響中國大學的地位。雖說創新與科學卓越(至少以大學排名(另開新視窗)、科學出版物(另開新視窗)等來評估)並非以學術自由存在與否為標準,而主要是以可量化、經濟上可衡量的產出來衡量,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仍需面臨一個困難的問題:是否應該繼續與中國的學者和機構進行科學合作?   「[在中國]學術自由是有代價的,如果你想真正做你想做的研究(......),就必須遠離某些事情......自由不是免費的。」 習近平統治下的自由空間縮小 即使中國法律使用「科學研究的自由(另開新視窗)」或「高校自治(另開新視窗)」等概念,甚至明確規定「學術自由(另開新視窗)」,但中共不會「賦予」學者真正的學術自由——自由是有條件的,且難以有效維護。就研究與教學的自由而言,學者只能在被賦予的安全空間內活動,而不能超越其限制。正如一位受訪者所述(另開新視窗):「[在中國]學術自由是有代價的,如果你想真正做你想做的研究(......),就必須遠離某些事情......自由不是免費的」。 然而,回顧改革時期,學者當時享有更多的活動空間或自由。筆者的訪談(另開新視窗)資料也顯示,尤其是在2000年代,課堂討論較為開放,研究氣氛也更自由,即使是在人文社會科學等領域。舉例來說,在國內人權論述方面,大約在19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末期間,是比較穩定和自由的時期。這段期間明顯出現多元化的趨勢,這也是因為當時黨的領導人仍然對「中國特色的人權」或「法治」等概念不夠精確。 然而,在習近平的領導下,政治風向急劇改變,空間大幅縮小,出現「再度意識形態化」(re-ideologisation)的趨勢,同時公民社會和所有被認為是異議的聲音遭到壓制;這些發展使得某些領域的研究變得非常困難。   黨在大學内編織的蜘蛛網 在中國,大學以及由此延伸的學術界明確地被置於中共的領導之下,並主要服務於黨的利益。高等教育機構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始終是確保對青少年的「正確思想」。1989年天安門事件之後,中共在所有國立的高等教育機構推行所謂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並在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另開新視窗)》中明文規定。該制度要求以大學為基礎的黨委以及以大學校長為領導的行政管理並存。因此,一個大學有兩位領導人,一位是校長,另一位是黨委書記;這兩位領導人由地方政府策略性地任命(或免職);此外,全中國有31所「中管高校」,其領導人則是由中共中央直接任命。 除了負責思想政治工作之外,校黨委的職責還包括日常管理任務,包括機構和人事決策,以及與研究和教學相關的學術事務。因此,黨委不僅僅是一個機構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的監督者,校長和黨委的管理任務有明顯的重疊。 在現實中,黨和行政的雙重組織並不存在。事實上,大學校長經常擔任雙重角色,同時兼任院校的黨副書記。因此,校長既是行政領導,又是政治代表。這說明了兩種角色的互換性。此外,按時序任命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出現校長在其任期之前或之後曾任黨委(副)書記的情況,以復旦大學(另開新視窗)的許征為例,其2006年4月至2017年5月擔任復旦大學副校長,2017年5月起任學校黨委(副)書記,2021年11月任學校黨委常委、常務副校長。 實務上,不同的管理層級中會出現人事和組織上的重疊。此外,學者也可能決定進入行政部門,成為所謂「雙肩挑」的幹部。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擔當雙重角色,這個群體是學術、行政和黨的三角關係中的關鍵。這種職能上的互換性與雙重角色,可以降低大學內部衝突與權力鬥爭的風險。可以說,黨的組織就像蜘蛛網(另開新視窗)一樣遍佈大學內部。   Photo: YUHUI DU, Unsplash 能否促進共同的(學術)興趣? 作為爭取卓越科學成就的一部分,大學內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之設置,可以理解為學者討價還價的籌碼,因為它開闢了談判的空間。這些學術組織被明確地置於黨的領導之下,顯然不具有自主性。儘管學術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應該由不同學科的學者組成,但筆者的研究顯示(另開新視窗),黨的官員和大學領導層成員經常坐在委員會裡,「雙肩挑」的幹部比例通常很高。現實中,純學術委員會並不可行。值得一提的是,擁有黨員資格的學者人數也很高,但不應單憑黨員資格就過分誇大其影響力。最重要的因素是該學者在這個體系中扮演的主要角色。 這些學術組織通常只有推薦權,不能立即做決定;決策權仍在大學黨委手中。關鍵問題在於黨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學術事務。黨國制定了中央計畫,這種計畫預先決定了高等教育的整體發展政策,因此也預先決定了院校的基本方向,並據此分配經費。如前所述,黨的領導人也會負責管理任務,這些任務通常與產生經濟上可衡量的產出和卓越的科學成果有關。重點是,當黨和行政領導與學術界的利益一致時,學術界的利益確實可能得到提升。   「中共使用威逼與利誘兼施的策略,並運用一系列機制來確保學者保持沉默。在習近平時代,我們可以觀察到黨國對於行為管制出現了新的動力。」 壓制措施:軟硬兼施 中共使用威逼與利誘兼施的策略,並運用一系列機制來確保學者保持沉默。一方面製造獎勵(例如,升職和聲望),特別是對於那些在大學裡扮演雙重角色的人,他們的職業生涯與黨有關,政治忠誠對於晉升可能很重要。另一方面則是在大學內部實施行為規範和監控(例如,年度績效評估、活動能力、審查制度、課堂監控、懲罰威脅)。在習近平時代,我們可以觀察到黨國對於行為管制出現了新的動力。 在習近平領導下,大學必須重視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務。自2017年起,大學必須設立「黨委教師工作部」來監督學者。這個黨組織基本上與學校的人力資源處合併,不僅共用辦公室,還共用人員。隨著這一發展,對黨政幹部的監督也更加嚴格,可以說,大學內的所有參與者都承受了更大的壓力,必須展現出良好的政治素質。 試想以下情境: 李老師是成都某國立大學的教授,她早上接到系上黨委書記的電話,要她下午四點到他的辦公室開會。李老師很驚訝,因為她從來沒有在學校與黨的官員直接討論過。她整個早上都在想是否出了問題,以及她可能做錯了什麼。黨委書記告誡李老師:她沒有在課堂上教授馬克思主義,她教授的是「西方」觀念。幾個星期前,由於中央巡視組到現場巡視,她不得不提交她的教學大綱和所有簡報文稿以供檢查。李老師受到譴責和批評,但沒有受到任何處分。這個案例永遠不會公諸於世,但在中國的大學裡卻是再普通不過的情況。 這個虛構的場景是基於一個受訪者所說的故事(另開新視窗),清楚地說明了壓迫的常態。 Photo: Wei Yu 目前的紅線到底是在哪裡? 筆者曾多次被問到言論和研究的紅線到底在哪裡,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基於法律和政治文件以及訪談,筆者對中國學術自由的限制作出三種類型(另開新視窗)的分類:(1)含糊表述的規範性限制(比如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角色或反對憲法或社會主義制度);(2)不明確、恣意的限制或者灰色地帶(包括中國歷史、人權、法律制度等);(3)須完全避免的禁區 (包括所謂的「七不講」或「3個T」)。 然而,紅線不總是很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標準。這種含糊不清的規則增加了什麼可以表達、什麼不可以表達的不確定性。邊界有時模糊、恣意,在具體情況下很難有明確的分類。曾有學者因為批評黨的領導人、法律制度或官方敘述而受到處罰,大多數個案都是在大學內部處理,只有少數個案由中央機關直接介入。總體而言,相較於高等院校和學者的數目,受到正式處分的學者人數似乎不多,但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中共傾注大量資金來傳播其意識形態和政治政策,並積極讓學術界參與維護其威權統治。」 順從中共領導:荒謬的馬戲還是潛在的幫兇? 有些學科,特別是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可以說更直接受到這些發展的影響。然而,即便是非政治學科也必須對黨的領導表示服從,至少名義上是如此。中共傾注大量資金來傳播其意識形態和政治政策,並積極讓學術界參與維護其威權統治。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域中表現卓越的大學可藉由獎項和資金的形式獲益,而大學管理者和學者可能會為了個人利益或提高機構聲譽而積極追求這些獎項和資金。 毫無疑問,黨國利用研究經費來指導科學家的研究重點。儘管其他體系也可以觀察到類似現象,但相異之處在於,黨國需要確保政治服從,研究者必須支持中共領導才有可能取得經費,不論學科為何(即使經費直接來自教育部等)。 此外,在中國大學工作的學者每年都會接受評估,他們的政治和意識形態也會被審查。在訪談中(另開新視窗),從外部進入中國體制的學者分享了他們的經驗。許多人認為強加在他們身上的意識形態和政治要求是荒謬的馬戲。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提到因為語言障礙,不得不請朋友或學生幫助他們紀錄自己的經歷。在這個體系中,學者可能因為受到許多壓力而配合,並非所有人都能夠輕易離開。但對於有選擇權的人來說,是否應該配合順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展現絕對的順從可能成為威權黨國的幫兇。   「與中國合作的機構和研究人員有責任對中國的教育制度有基本的瞭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無知不是參與這種合作的藉口。」 結論 黨國似乎活在威權的夢想中。中共創造了一個可持續的學術系統,卻沒有賦予真正的學術自由。現在的難題是,我們應否繼續與這個黨國體制進行學術交流與科學合作。在很多情況下,是否進行合作是一個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筆者不認為與中國的科學合作可以完全停止,也不認為孤立中國學者是明智之舉。不過,與中國合作的機構和研究人員有責任對中國的教育制度有基本的瞭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無知不是參與這種合作的藉口。   延伸閱讀: 王琳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下的法律威權化:中國的學術與服從,台灣人權學刊,7卷3期,頁15-42(2024年)。 Kaiser, Alexandra. 2024. Einführung in die Wissenschaftsfreiheit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nstitutionelle Autonomie und Lehr- und Forschungsfreiheit, FAU University Press, 2nd edition. https://open.fau.de/items/c2ba14ea-10e0-4660-a24f-5ee40e5d58dd. 歡迎加入法律所官方臉書,以便快速獲得更多相關訊息 https://www.facebook.com/iiastw (另開新視窗)

公告日期:1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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