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會議成果報告書:德國與臺灣的行政數位化(DigitV)第三次工作坊-行政數位化之行政法一般性規範: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

會議成果報告書:德國與臺灣的行政數位化(DigitV)第三次工作坊-行政數位化之行政法一般性規範: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

主筆: 陳陽升助研究員 圖片說明:講者合照   本次德國與臺灣的行政數位化(DigitV)第三次工作坊,以「行政數位化之行政法一般性規範: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外」為主題,於2025年3月13日至14日假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第二會議室舉行,與會人員涵蓋德國與臺灣兩地行政法與資訊法領域的學者。本次為期兩天的工作坊具備兩項重要特色:其一,此次討論主題不僅聚焦於電子化政府的技術運作與政策推進,更進一步深入探討現行行政法體系下所欠缺或尚待補足的法律規範,尤其關注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制基礎與人權保障。其二,除有多位知名德國學者來台進行報告與評論外,更與臺灣學界形成密切對話,針對資料治理、數位身分、人工智慧等議題交換具體而深入的觀點。   以下的會議紀錄,將依據會議議程,如實紀錄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 3月13日第一天會議   會議第一天由烏茲堡大學Enrico Peuker教授進行第一場第一篇報告。報告的主題為德國行政數位化的法律發展趨勢,著重於數位行政的法治化進程與功能轉型。Peuker教授指出,以電子化政府法(EGovG)為核心,其規範面廣及電子文件、身份驗證、線上支付、開放資料等,且預計於2029年完成主要行政服務的端到端數位化。再者,基本法法第91 c條賦予聯邦與各邦IT合作與成本分擔的法源,促進跨層級數位平台整合。其進一步以漢堡的行政數位化法為例,指出該法明文允許人工智慧在行政程序中應用,更授權制定相應的實驗性規範,顯示法律需要因應科技快速演進,並提供具有彈性且合憲的規範架構。   第一場次的第二篇報告,由京都大學陳冠瑋助理教授主講,聚焦台灣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的法制發展與當前挑戰。陳教授指出,台灣在數位治理實踐上已有顯著進展,例如推動MyData平台、智慧城市建設與資料驅動行政,政策亦進入第六階段,且在早稻田大學的電子化政府國際評比中表現良好。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儘管早有學者進行呼籲,電子化政府迄今仍缺乏作為其「基礎建設」的完整法制架構,相關規範呈現零碎狀態,難以系統性地整合政策發展,並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陳教授建議,台灣亟需推動數據治理的法制化、人工智慧的監理與透明化機制,並強化國會監督角色。舉例而言,雖然台灣在疫情期間展現了包括電子隔離與實名制口罩配發等科技應用,並結合「公民科技」展現一定的創新治理潛力,惟其法律依據多倚賴模糊的特別法或行政命令,從可課責性的角度觀之,仍存疑慮。未來若要穩健推進數位轉型,勢必仰賴一套更為前瞻、系統且具正當性的法治基礎作為支撐。   第二場的第一篇報告,由耶拿大學Matthias Knauff教授分析德國身分識別碼法(IDNrG)在推動數位行政國家中的關鍵角色。該法與企業基本資料登記法(UBRegG)共同支援線上行政服務改善法(OZG)所設立的聯邦與地方共同政務平台,其目標包括資料最小化、避免重複與不一致。透過統一的身分識別碼與現代化的登記機關,期能實現跨機關的資料整合,提升行政效率,同時強調資料保護與資訊自決權。雖然具有相當的成本效益潛力,但亦引發對個資保護與國民「客體化」的憂慮,有賴透過明確的法規、技術透明化與區域隔離等機制加以平衡。   緊接著,由中研院法律所李建良特聘研究員兼所長進行第二場第二篇報告,探討台灣在推動數位行政時「數位身分」作為核心基礎的法律挑戰與發展。李建良教授指出,過去雖曾規劃導入新式數位身分證(eID),但因涉及隱私等憲法爭議,這項政策遂於2021年暫停。現行以「自然人憑證」與「數位憑證皮夾」為替代方案,推動自我授權,以期符合最小揭露原則,並著眼於跨域應用。李建良教授復進一步介紹電子簽章法與金融業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強調在兼顧便利性與資安風險下,台灣應建立可信任、符合法律明確性的數位身分架構,以支撐智慧政府的長期發展。   第一天會議的下午第一場第一篇報告,由漢諾威大學Margrit Seckelmann 教授回顧德國線上行政服務改善法(OZG)自2017年實施以來的發展與2024年改革。Seckelmann 教授指出,該法旨在5年內完成所有可數位化行政服務的上線,建立聯邦與各邦的政務入口網站(Portalverbund)與用戶帳號系統。然而,2022年審計報告指出其落實成效不彰。2024年推動OZG 2.0,新增數位權利、無紙化規定與開放原始碼,並引入階段性監測代替固定完成期限。儘管制度有所創新,惟改革仍舊面臨聯邦制在協調上及落實上等挑戰,引發對「數位優先」是否實現的疑問。   下午第一場第二篇報告由國立空中大學林谷燕副教授以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為例,探討社會保險數位化的發展歷程與挑戰。林谷燕教授指出,自2013年起推行雲端藥歷、健保醫療雲、My Health Bank、電子處方與虛擬健保卡等數位措施,提升病人安全與照護效率。2024年起試辦居家醫療服務,並導入AI精準醫療平台預測疾病風險。儘管成效顯著,但仍面臨法規整合不足、數位落差、系統互通性差及資訊安全風險等問題。憲法法庭於2022年針對資料利用作成裁判,明確要求opt-out機制與監督機構,凸顯大數據應用與個資保護尚需平衡。   緊接著為第二場第一篇報告,由哈根遠距大學Hannah Ruschemeier青年教授介紹在德國及歐盟行政數位化背景下,個人「身分識別」與「數位身分」的法律架構與挑戰。Ruschemeier教授指出,歐盟eIDAS 2.0推動「歐洲數位身分錢包」(EUDI Wallet),要求會員國於2027年前提供具有高度安全性之跨國識別工具。德國現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線上行政服務改善法(OZG)、電子化政府法(EGovG)及各邦數位法,推動「公民帳戶」作為統一識別機制,並以稅務ID結合資料庫進行辨識。儘管有利於效率與資料最小化原則,但也引發對隱私、監控與法律明確性的質疑,亟需強化目的限制、資料保護與透明控制權。   第一天會議最後一篇報告由逢甲大學李長曄助理教授說明台灣的數位憑證皮夾的架構與法制挑戰。李長曄教授指出,數位憑證皮夾由數位發展部建置,旨在實現數位身分自主權(Self-Sovereign Identity),用戶可自行決定揭露哪些資訊,並透過區塊鏈技術保證資料驗證與去中心化儲存。DIW為整合型App,非新式身分證本身。然而其法律基礎尚不完備,個資保護與國家責任分配仍存有疑問,包括是否可進行行為剖析、終端設備的安全性,以及公部門對基礎設施之責任等都尚待釐清。整體而言,數位憑證皮夾是通往智慧社會的重要基石,但仍需仰賴法律、技術與社會多方協作,以確保其健全發展。 (二)    3月14日第二天會議      會議第二天開始,第一場演講分別由Stefanie Egidy教授及詹鎮榮特聘教授進行。首先由Egidy教授剖析數位化行政透明度的制度樣貌與挑戰。其指出,德國雖有多部相關資訊自由與開放資料之法律,但透明性仍受限於法律適用差異、資料格式、申請門檻與實務執行落差。實證研究顯示,近四成依資訊自由法所為之申請被忽視,凸顯實際落實的障礙。Egidy教授進一步指出,理想的透明性需要結合主動公開、技術設計、資訊目錄及強化問責機制。是以,建議未來朝向制度化透明、標準化匿名化流程與強化監管,賦予人民實質的資訊請求權。   第二篇由詹鎮榮特聘教授探討台灣政府在數位治理中推動「開放資料」(Open Data)由促進透明轉向創新價值的功能演變。詹鎮榮教授指出,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公開基礎,但其對資料範圍、格式與授權規定仍不完善,限制了實務上的應用。2025年數位發展部提出《創新資料利用法草案》,劃分開放資料、資料共享、資料利他三類模式,鼓勵數據經濟發展與公益應用。該法強調資料價值轉化,但在資料品質責任、監管機制與公私部門利益分配等面仍有規範空缺,尚待進一步立法完善。   第二場的第一篇報告由科隆大學Indra Spiecker gen. Döhmann教授探討數位治理下政府在個資保護與技術監管上的新角色。Spiecker gen. Döhmann教授指出,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不僅要求行政機關監督與裁罰(如Meta與Amazon遭重罰),也促使政府轉型為數位經濟的仲裁者。然而執法資源不足、資訊不對稱與法律碎片化,造成「控制落差」。現行執法工具如處罰、個人救濟與民事訴訟交錯使用,成效受限。Spiecker gen. Döhmann教授呼籲,應建立具協調能力的跨國監理機制與更新行政組織,以應對AI、跨境資料流通等挑戰,真正落實數位時代的法治與平等原則。   第二場第二篇報告由國立台灣大學蘇慧婕副教授探討台灣法院判決公開制度與個資保護間的憲法衝突。蘇慧婕教授指出,雖然法院組織法第83條與憲法訴訟法第5條規定判決應公開,惟台灣實務中多數法院未執行去識別化,導致姓名等個資直接上網,恐違反資訊自決權與資料最小化原則。相較於德國強調匿名化與「發布價值」,台灣以法律明文作為正當性依據,卻忽略比例原則,特別是其中關於必要性原則之審查。隨著AI與大數據的應用日廣,資料再利用風險也相應水漲船高,亟需重新檢視判決的公開範圍、限制實名資訊並強化去識別化,以平衡司法透明與基本權利保障。   第二天最後一場的第一篇由帕紹大學Meinhard Schröder教授闡述公部門「大數據」(Big Public Data)的應用潛力與法律限制。Schröder教授指出,行政機關可藉由資料分析強化決策與績效,但資料使用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特別是涉及個資時,須依據基本法第20條與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明確授權。匿名化技術雖可緩解風險,卻可能削弱資料效能。資料的再利用雖有資料治理法、資訊公開法及開放資料法等作為規範框架,惟德國仍欠缺統一授權機制與明確資料處理責任劃分。Schröder教授最後強調,應在促進創新與保護基本權間尋求制度平衡。   第二篇報告由中研院法律所陳陽升助研究員分析台灣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二次利用作出之111憲判13號解釋,重點在於資訊自決權與事後控制權之保障。憲法法庭認為,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與80條未明確規範資料二次利用的條件、程序與監督機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要求立法機關於三年內修法,並賦予人民停止其個資被二次利用的權利。陳陽升教授在報告中尚進一步探討「停止利用權」的憲法基礎,以及執行諭知引發的困難,認為法院透過簡略的執行命令替代立法,恐侵蝕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

公告日期:04/08/2025
其他公告